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2-12-30 成文日期: 2022-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2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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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2-12-30 16:17:32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2年第6号(总第125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本政发〔202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奖励的决定(本政发〔2022〕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本溪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本政办发〔2022〕3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政办发〔202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3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4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溪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

(2021—2035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本溪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

  (2021—2035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科学普及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公民科学素质水平,根据《辽宁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精神,特制定本纲要。

  一、前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市委正确领导和市政府统筹部署下,各县(区)各部门不懈努力、联合协作,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科技教育与培训体系持续完善,科学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各阶段;科普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的网络化科普传媒快速发展,微博、微信和微视频等新媒体在科学传播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各类科普场馆、科普基地面向广大公众开放,市级以上科普教育基地14家;科普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构建了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组织实施体系,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社会协同的建设模式,为本溪创新发展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我市科学素质建设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全市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不平衡,基层科普能力不均衡;科学精神弘扬不够,科学理性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科技资源科普化程度有待提高;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科普有效供给不足、基层基础薄弱;组织领导、投入保障等有待进一步加强。

  要实现新时代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需要科学素质建设担当更重要的使命。一是围绕在更高水平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需要科学素质建设彰显价值引领作用,提高公众终生学习能力,不断丰富人民精神家园,服务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科学素质建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以高素质创新大军支撑高质量发展。三是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需要科学素质建设更好促进人的现代化,营造科学理性、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奋斗目标

  到2025年,我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5%,城乡、各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科普供给侧改革成效显著,“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制度安排基本实现,科学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弘扬,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日益浓厚,推动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高。

  到2035年,我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25%,城乡科学素质发展差距显著缩小,为跻身创新型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科普服务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基本完善,创新生态建设实现新发展,科学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

  三、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推动公民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技能,在“十四五”时期实施5项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1.将弘扬科学精神贯穿于青少年教育全链条。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科学家精神进校园行动,开展“大手拉小手”、青少年高校科学营等活动,将科学精神融入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关注青少年科学兴趣、科学梦想、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养成,激励青少年树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科技强国的理想志向,培育学生崇尚科学和勇于创新的价值观。

  2.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方式变革,提倡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推动科技实践教育进课堂、进教材、列入教学计划。推行场景式、体验式、沉浸式学习,激发学生求知的内在驱动力和想象力。鼓励在条件适合的中小学开展科普学分制试点。推进信息技术与科学教育的深度融合,构建“教育云”平台,推进优质教育资源普惠共享。完善青少年综合素质评价,鼓励有创新潜质的学生个性化发展。

  3.实施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育计划。对有科学家潜质的学生进行个性化培养,构建科学、多元的发现和培育机制。将科学素质提升和创新人才培养贯穿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全领域,探索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科技创新后备人才贯通式培养模式。大力开展“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青年创新创业大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人工智能竞赛等各类青少年科技创新实践活动,以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的科学兴趣,在竞赛中选拔人才。

  4.实施教师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加强各层次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将科学精神纳入教师培养过程,注重科学精神、科技知识、创新能力培训,加大对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的培训力度和经验交流。深入开展“送培到基层”活动。

  5.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整合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推进建立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衔接机制。拓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渠道,开展馆校合作行动,完善中小学校与省科技馆、市级以上博物馆、科普基地等场所的联系机制,充分利用公共场馆和科普设施开展实践活动。动员市内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发开放优质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将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学生教育活动中,提高学生防灾减灾意识。鼓励科学家、工程师、医疗人员等科技工作者参与青少年科普教育活动。广泛开展科技节、科学营、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等科学活动。重视和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促进家长科学教育意识和能力有效提高。加强科学启蒙教育,实施“情暖童心”科技启蒙计划,培养少年儿童的科学兴趣和好奇心。

  (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6.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宣传优秀产业工人先进事迹,开展“中国梦·劳动美”、最美职工、巾帼建功等活动,塑造“本溪工匠”品牌,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和勇于开拓创新的文化氛围。

  7.实施技能本溪创新行动。统筹利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阵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培养高技能人才,创建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定期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工作。在企业、高校开展创新方法培训,提升企业人员和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技能。组织开展“五小”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8.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学历教育、技能提升、就业培训相统一的产业工人职业教育发展体系,在教育和培训中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创新创业等相关内容。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扶持科技型企业建立职工技能提升平台,开展竞赛集训、职工技能提升等培训。实施青工技能振兴计划,举办“振兴杯”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促进本溪青年就业创业。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求学圆梦行动等,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的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学会、协会、研究会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评价。

  9.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提升企业家科学素质,提高企业家的创新能力、社会责任和科技视野,培育一批有较高科学素养的本地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注重发挥企业家推动技术创新的关键作用,引导企业家成为科技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和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推动者。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

  (三)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10.大力开展农村科技宣传,培养农民相信科学、和谐理性的思想观念。围绕生态环境、能源资源、绿色生产、黑土地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卫生健康、移风易俗等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世界粮食日、世界气象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健康中国行、乡村环保科普行动、农村安居宣传、科普之冬等科普宣传活动,帮助农民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美丽乡村和宜居村庄,推进乡村振兴。

  11.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分层分类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者、专业种养能手等高素质农民,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面向“三农”的职业教育,实施农业科技人员素质提升计划、基层农技人员定向培养计划,开展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农产品多元化渠道营销培训。举办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实施农村妇女科学素质提升计划、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培训计划,促进农村妇女有效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12.实施科技助力乡村建设行动。协调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院所农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中心等科研平台资源,建立和推广科技小院、专家服务站、院(校)地共建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模式。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从业人员特别是核心人员、技术骨干的技能培训,提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社会组织科技服务能力。发挥科技水平高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带动示范作用,引导支持其通过建立示范基地、田间学校、网络课堂等方式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促进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13.加强老年人科普服务。依托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点)、社区科普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面向老年人普及智能技术应用、合理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升老年人信息素养和健康素养。充分利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科普园地、党建园地等阵地为老年人提供科普服务。

  14.实施银龄科普行动。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咨询、智库等方面的作用,组建科普报告团、讲师团等科技志愿服务队,开展科普报告、技术服务、技能培训、健康咨询等形式的科普活动,打造富有特色、群众喜爱的银龄科普服务品牌。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15.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科教兴国、创新驱动发展等战略的认识,提高科学决策能力,树立科学执政理念,切实找准将新发展理念转化为实践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决策能力和履职水平。

  16.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技知识培训,推动各级党校将科技内容纳入教学安排,通过举办专题研讨班、组织业务培训和开展在线学习等方式,加强前沿科技知识和科技发展趋势学习,强化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提升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增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领,高效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力开展面向基层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教育培训工作。

  17.在公务员管理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按照省委组织部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

  四、科学素质建设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以构建主体多元、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全域、全时科学素质建设体系为抓手,提高科普供给效能,着力夯实基础、发展特色、着眼未来,建设多层次高质量、多样态高效能的科普生态,在“十四五”时期实施4项重点工程。

  (一)产业科普助力工程

  1.实施产业科普专项行动。不断增强科技创新主体科普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科普在服务产业发展中的推动作用,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聚焦本溪高质量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开展科技展览、科技咨询、创新方法培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论坛、专家建议等多种形式的科普服务,助力“数字本溪、智造强市”建设。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学共同体等利用本溪工业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学传播专家工作室,开展科研、产业科普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及时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助力企业提升科技竞争力,增强公众科学认知。

  2.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鼓励国家及省市科技计划(工程、专项、基金等)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结合本溪科研成果及任务,充分发挥“辽宁造”“重器辽宁”的科研影响力,打造本溪科普本土化品牌。探索将科普工作实绩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条件,科研管理部门将科普工作纳入科技创新相关工作考核。

  (二)公众科学传播工程

  3.繁荣科普创作。支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等重大题材开展科普创作。提升科普文化产业的创意水平和整体实力,推动科普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对接,鼓励开发动漫、短视频、游戏等多种形式科普作品,推进科技传播与影视融合,加强科幻影视创作。支持本溪特色优秀科普原创作品,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吸引和留住科普创作领军人才。

  4.提升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支持图书、报刊、音像、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推动主流媒体加大科技宣传力度,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创新科普形式。积极促进新媒体传播的应用和发展,提升新媒体从业人员的科学传播能力,拓宽新媒体科学传播从业人员培养渠道。加强媒体与科学共同体的沟通合作,充分发挥科学传播专家工作室的功能,增强媒体在重大科学议题传播中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5.加强智慧科普建设。推动科普工作向智能化、智慧化发展,促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融合。加强“科普辽宁”推广应用,强化科普信息落地应用,与智慧教育、智慧城市等建设相融合,推动优质科普资源向基层倾斜。

  (三)科普基础设施工程

  6.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政府引导、投入多元的科普设施建设机制,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服务均衡化、广覆盖。加强对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与宏观指导,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夯实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基础,突出公益性建设标准制定。完善社会资金投入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和法规。

  7.完善现代科技馆体系。推进实体科技馆和数字科技馆规划建设,充分利用省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资源到本溪开展科技展览和科普宣传活动。鼓励科技类博物馆等多元主体场馆参与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提升科普服务供给能力。构建馆际间资源互通共享机制。提升科技类场馆服务功能,打造科学家精神培育基地、前沿科技体验基地、公共安全健康教育基地和科学教育资源汇集平台。

  8.构建多元科普基地体系。广泛开展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丰富科普活动内容,完善基地运行的管理体制,建立多元化的科普基地服务和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部门依托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实验室、生产车间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基地,提高科普服务能力。大力挖掘工业遗产的科普功能,促进工业博物馆、文化创意园与艺术资源、旅游资源、娱乐资源的深度融合。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9.加强应急科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社会机构、科研力量、大众传媒等有效协调联动的应急科普机制,增强应急科普的协调性、精准性,基本建成“平战结合”的应急科普体系。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应急宣传相统一,建设应急科普宣教平台、专家委员会,储备和传播优质应急科普内容资源。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各级应急管理专职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应急科普能力。

  10.健全基层科普服务体系。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面向基层群众开展科技知识传播和实践活动,构建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搭建科技志愿活动服务平台,动员学校、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科学共同体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组建科技志愿服务队,建立完善科技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智惠行动”,推进科技志愿服务常态化。建立科普合作和共享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全领域行动、全地域覆盖、全媒体传播、全民参与共享的全域科普行动。

  11.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推进全国科普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基层科普设施建设,拓展社区图书馆、社区书苑、社区科普学校等平台的科普服务功能,打造基层科普阵地。加大科学教育活动和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不断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学校、企业、医院、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基层科普展览展示资源共享机制。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周、食品安全宣传周、心理健康周等活动,增进公众对科技发展的了解和支持。

  12.加强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于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科技出版、新媒体科普、科普研究等领域的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设立科普岗位。加大高层次科普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建立专兼职科普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升机制。引导科技工作者坚守社会责任,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自立自强,建功立业,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科协履行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做好沟通联络工作,会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科学素质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将《科学素质纲要》有关任务纳入本部门本系统工作规划和计划,履行工作职责。各县(区)要将科学素质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列为年度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县(区)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辽宁省科学技术普及办法》有关规定,统筹落实科普所需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大力提倡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采取资助科普项目等方式为科学素质建设投入资金。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落实《科学素质纲要》情况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做好全市科普统计工作,完善科普监测、统计与发布机制。大力宣传科学素质建设工作先进人物和典型经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2〕1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第八届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奖励的决定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决定,授予《本溪通史》为本溪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特等奖,《逐梦成钢》等6项成果为一等奖,《基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改革研究》等14项成果为二等奖,《东北抗联精神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等46项成果为三等奖。

  市政府号召,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向获奖者学习,继续发扬团结协作、刻苦钻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努力创作更多更优秀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为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实现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本溪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成果名单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本溪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获奖成果名单

  特等奖

  《本溪通史》

  本溪市政协《本溪通史》编写组

  一等奖

  一、著作类:

  1.《逐梦成钢》

  本溪日报社    莫永甫

  2.《好课堂与教师成长密码》

  本溪县教师进修学校    徐世贵

  二、应用对策类:

  1.加快本溪文明城市创建的思考及对策建议

  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    孙文蕊

  2.关于我市各乡镇的基本情况及挖掘优势资源推动乡村振兴的建议——基于我市23个乡镇的调研

  本溪市委党校    谷  月

  3.关于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辽东绿色经济先行区建设的调研报告

  本溪市政协    张兆云

  三、论文类:

  全民阅读“读什么”“怎样读”“读出来”等问题的探索与思考——“望远”读书会的实践、特点与成效

  本溪市图书馆    丁  轶

  二等奖

  一、著作类:

  1.《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供给需求大数据分析》

  本溪开放大学    徐  飞

  2.《档案资政指要》

  辽宁科技学院    李焕军

  3.《基于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中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改革研究》

  辽宁科技学院    唐  羽

  4.《幼儿教师普通话学习》

  辽宁科技学院    赵  宏

  二、应用对策类:

  1.关于我市科学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建议

  本溪市委党校    张建华

  2.关于整合资源将“重走抗联路”打造成我省精品红色教学项目的建议

  本溪市委党校    李  馨

  3.关于我省成立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助力老区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民建本溪市委    何  平

  4.建设辽东绿色经济区实践重点与政策建议

  本溪市委党校    王  丛

  5.关于我市中小企业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调研报告

  本溪市委政研室    郭兴球

  6.关于推进我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支持本溪湖工业遗产博览园创建国家“生活秀带”的建议

  本溪城市文化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郭义鑫

  7.本溪县碱厂村以文化致富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几点启示

  本溪市人大    王岫亭

  8.以边境地区特色农业助推东北东部绿色经济带发展

  本溪市委党校    赵  莹

  三、论文类

  1.企业移动制造模式的演变与展望——基于价值创造视角

  辽宁科技学院    孙建竹

  2.本溪国有企业发展现状调查研究

  辽宁科技学院    包文莉

  三等奖

  一、著作类:

  1.《溪湖区志》

  溪湖区档案局    马玉馨

  2.《公共行政管理发展与创新研究》

  本溪市委党校    温玉国

  3.《新媒体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传播研究》

  本溪市委党校    杨  义

  4.《溪湖年鉴》

  溪湖区档案局    王  莉

  二、应用对策类:

  1.2021年度桓仁县公安局打击治理电信诈骗犯罪工作调查报告

  桓仁县公安局    仇静珠

  2.本溪中小学复学复课后面临的问题应引起重视国家统计局

  本溪调查队    赵绪颖

  3.本溪市城市交通拥堵问题专题调研报告国家统计局

  本溪调查队    赵  鹏

  4.关于中医文化及其传承传播的意见

  本溪市委党校    王彬彬

  5.巩固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审计思考

  本溪市审计局    赵  兴

  6.国家审计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研究

  本溪市审计局    王元坤

  7.地方审计机关优化审计项目审计组织方式研究

  本溪市审计局    任建威

  8.居民幸福感高诉求亟待关注

  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    初翼昊

  9.新时代地域文化档案信息资源开发研究

  本溪县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    胡玉艳

  10.东北抗联精神的历史地位与时代价值

  本溪市委党校    纪成凤

  11.提升非公企业党建工作水平研究——以本溪市为例

  本溪市委党校    丛倩茹

  12.创新红色档案资源编研工作的研究

  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李英俏

  13.关于深入挖掘历史文化,促进文化旅游发展的建议

  本溪市档案馆    孙  诚

  14.关于2020年生态立市工作的督查调研报告

  本溪市委党校    于  丹

  15.关于我市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的研究

  本溪市委党校    陈战胜

  16.辽宁抗联革命老区乡村振兴与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路径研究

  辽宁科技学院    曲景慧

  17.关于打造钢铁原材料产业集群的建议

  本溪市政协    冯海涛

  18.关于加强城镇燃气“技防”安全措施的建议

  致公党本溪市委    刘  岩

  19.关于加快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的建议

  本溪市政协    李松霖

  20.关于发挥“百强县”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我省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建议

  本溪市发改委    唐莉莉

  21.关于资源枯竭及人口紧缩背景下山城本溪城市发展的对策研究

  本溪市第一中学    马一鸣

  22.关于加快两县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的建议

  本溪市委党校    艾德华

  23.规模经营保供给社会服务助生产——本溪市农业社会化服务情况调研报告

  国家统计局本溪调查队    田  超

  24.新时代基层国家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问题研究

  本溪市审计局    白锡军

  25.探索在新时期新要求下如何精准发力深化预算执行审计

  本溪市审计局    刘  丹

  26.辽宁省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研究

  辽宁科技学院    陆  欣

  三、论文类

  1.国内红色旅游发展经验对辽宁抗联红色旅游发展的启示研究

  辽宁科技学院    王贺瑜

  2.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方面的职责作用

  本溪市审计局    李  宏

  3.新征程上继续发挥好统一战线独特优势

  本溪市委党校    栾  莹

  4.大数据时代的档案管理之探析

  本溪市职工服务中心    冯  华

  5.辽宁省红色文化遗产及其时空分布特征研究

  辽宁科技学院    冷  静

  6.双因素理论在国有企业研发人才激励中的应用探究

  本溪开放大学    贾伟然

  7.ThoughtsonReformandEstablishmentofPractice OrientedUndergraduateStart-UpCurricula

  辽宁科技学院    赵  虹

  8.本溪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本溪市委政法委    谢  程

  9.东北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探究——以2020年L省诈骗罪生效裁判文书为分析对象

  本溪县人民法院    邢伟彤

  10.我国社会结构变化下,新时代小微企业主群体统战工作问题研究

  本溪市委党校    刘卫国

  1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和文献工作的重要论述,努力推进本溪党史事业再上新台阶

  本溪市档案馆    赵喜红

  12.简述自媒体时代中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活化的对策

  本溪市第一中学    原鸣霞

  13.数字化阅读环境下的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升级机制研究——以本溪市图书馆为例

  本溪市图书馆    廉丽华

  14.把握好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机遇期,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红利

  本溪市委党校    赵  萍

  15.树立正确党史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

  本溪市委党校    刘丽红

  16.零售企业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研究——基于辽宁华联商厦的人力资源管理

  本溪开放大学    张  欣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2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房地产开发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现将《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房地产开发风险,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前,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本溪市住房保障中心是本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本溪银保监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督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商品房预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管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银行监管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监督、全额存入、专款专户、分节点按比例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建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协议。监管机构在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在监管账户内根据商品房预售项目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项账户”),专项账户应当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专项账户。

  按揭贷款的,相关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贷款直接发放至专项账户,不得截留按揭贷款用于本行存款。

  第十条    专项账户开立后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住建局批准后,予以变更;变更期间,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公示的商业银行范围内重新选定监管银行,开立新的专项账户,签订新的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与原监管银行解除监管协议,将原专项账户内资金全部转入新开立的专项账户后,撤销原专项账户,恢复网上签约。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支付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者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购房款,经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监管银行应当及时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人民法院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时要强化公平正义,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除当事人申请执行因建设该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之外,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对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款项,人民法院不得采取扣划措施。

  第十二条    监管机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监管项目名称、范围;

  (三)监管专项账户名称、账号;

  (四)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支取比例;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本溪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银行、专项账户等协议主要内容要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市住建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监管银行应与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实时共享房屋网上签约、监管账户资金和银行按揭贷款等信息,对预售资金收存实施监管。

  购房人将全额购房款或符合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首付款足额存入专项账户后,方可完成拟购房屋的售房合同网上签约等功能。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记载单幢建筑的工程建设进度,按节点申请支取相应比例的资金:

  (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60%的比例支取;

  (二)达到主体结构1/2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70%的比例支取;

  (三)达到主体结构封顶(建筑物主体屋面顶板砼完成)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80%的比例支取;

  (四)达到主体结构完工(内外部装饰装修、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全部完成)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85%的比例支取;

  (五)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可以申请支取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90%;

  (六)预售商品房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以申请支取剩余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及产生的全部利息。

  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可以增加3/4控制节点。达到主体结构3/4的,可以申请按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75%的比例支取。

  根据监管机构同意划转的比例,监管银行将存入专项账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按照监管节点提供相应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表;

  (二)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由监管机构网上查询其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情况;

  2.主体结构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及封顶、完工的,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

  3.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4.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监管机构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支取资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主体工程进度达到节点情况,监管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查勘。

  经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出具《同意划款通知书》或《撤销专项账户监管通知书》。监管银行依据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或撤销对专项账户的监管;不符合支取条件的,监管机构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完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资金的监管。监管机构核实后,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可以通知监管银行暂停拨付预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暂时关闭该项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

  (一)未按规定将全部房价款存入专项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四)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本溪银保监分局共同进行督促整改;违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监管银行资格;造成损失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

  (二)未按资金监管协议履行约定的;

  (三)其他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将其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 29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工作,有效控制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8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秸秆禁烧管控工作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关于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和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坚持“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加强秸秆离田还田,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严格落实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层级责任制度,强化追责问责。强化对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 工作任务

  在全域范围内全天候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五级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模式;层层签订《秸秆禁烧目标责任书》,传导压力,防控任务要落实到村、到组,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禁烧工作无死角、责任落实无盲点。开展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严格执行秸秆控茬标准、签订控茬承诺书、发布控茬公告、组织控茬巡查,确保秸秆留茬高度不超限。

  二、责任分工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主动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方案,实行控茬收割,明确离田还田计划,并组织实施。构建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秸秆禁烧工作主体责任网格,明确各级机构主要领导为各网格责任人,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乡镇、村组、到田块、到人头。各级秸秆禁烧责任人要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及时处理焚烧火点。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做好秸秆焚烧信息收集上报、现场核实、火点认定及火点通报等工作。依规向有关部门移交相关政府辖区内秸秆焚烧火点情况,提出县(区)政府秸秆焚烧火点扣缴生态补偿款的意见。

  市委组织部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职能部门反馈的秸秆禁烧工作情况通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对因该项工作不力造成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市委宣传部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的宣传工作,组织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发布秸秆禁烧管控的有关信息。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县(区)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秸秆综合利用能源化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并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市公安局负责对因焚烧秸秆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的行为调查取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阻碍公务、暴力抗法行为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街道)派出所配合辖区政府开展秸秆焚烧防控工作,并依法对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依据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经由市政府审批,通过体制结算扣缴相关县(区)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对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及其他废物等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县(区)政府建立秸秆收集储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推动秸秆控茬收割、离田、保护性耕作和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对秸秆进行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等综合利用,督促农机户、种植户签订控茬收割作业、离田还田承诺,确保秸秆离田还田、综合利用率达到督察整改和省政府考核要求。

  市林草局负责查处林区内的秸秆焚烧行为,并组织森林灭火工作;对因焚烧秸秆造成森林树木毁坏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理。护林员协同林区内开展秸秆焚烧管控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引起的火灾事故。

  三、加强巡查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主动承担起秸秆禁烧工作的具体责任。落实各级值班巡视制度,做到不间断巡视,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公布举报电话,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制度。

  市、县(区)两级生态环境、农业、公安、林草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监督责任;发现焚烧情况,及时通知辖区政府进行扑灭和查处。对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期间或重大活动时期,顶风焚烧秸秆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追责。生态环境部门对国家、省遥感监测和巡查、督查以及市本级执法检查发现火点、焚烧痕迹等情况进行通报,并报送市政府。

  四、严格奖惩

  (一)建立秸秆禁烧相关机制。市政府绩效办将秸秆禁烧防控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各单位要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切实将责任落实到监管责任人,按照制定的方案,切实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同时,要加强对每个工作环节的考核,奖优罚劣。对于国家和省级卫星遥感监测或督查发现的疑似火点由县(区)所在地辖区政府指定部门核实,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对跨界或者有争议的秸秆火点,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相关辖区工作人员共同核实。

  (二)实施秸秆禁烧问责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督查,对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县(区)政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属地政府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被国家和省级卫星监测到(核查属实)或巡查、督查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焚烧后黑斑视同火点)对属地县(区)政府实施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每一处火点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3万元。市生态环境局将相关县(区)秸秆焚烧火点累计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直接对相关县(区)政府扣缴。

  (三)实施秸秆禁烧奖励机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政府绩效办每年根据市政府绩效考核结果对秸秆禁烧防控工作成绩优异的县(区)、乡镇(街道)出具奖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区)因秸秆焚烧被扣缴秸秆火点生态补偿款的使用,原则上用于全域内大气污染治理;可根据县(区)政府的秸秆禁烧防控情况给予奖励;也可根据县(区)政府对大气污染管控和治理项目的申请予以支持。

  五、舆论监督

  市委宣传部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管控和秋冬抗霾工作要求,对重点举措进行解读报道。各县(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丰富宣传方式和手段,把禁烧秸秆的要求传递到每村、每户、每个人。在主要路口设置永久性固定宣传标牌,公路、公共场所、村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禁烧通告。充分利用宣传车、村级广播等各类宣传手段,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相关政策和内容,大力曝光秸秆焚烧行为和处罚案例,强化警示作用,做到家喻户晓,让群众理解和支持秸秆禁烧工作。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 3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本溪市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2〕3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筑牢民生保障底线,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及纳入农村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资格认定应严格执行省民政部门制定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统一规范市域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符合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暂给予全额资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按照省里统一部署由全额资助适时调整为定额资助;2023年起,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60%给予定额资助。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资助参保政策和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为适应人口流动和参保需求变化,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异地长期居住困难群众可办理异地安置备案,享受市内同等居民医保和医疗救助待遇。因特殊原因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众由各县区财政资助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身份认定所在县区医保部门按规定给予核销;其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我市医疗救助保障范围,由医疗救助经办部门按规定给予报销。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补充医疗保险减负功能,完善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倾斜支付政策,持续提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保障能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2023年1月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大病保险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不含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及普通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等个人先行自付费用,门诊特慢病限额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自行制定或变通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医疗救助待遇水平。医疗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执行全省统一年度救助限额、起付标准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标准,根据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自2023年1月起,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按2万元执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2000元、5000元执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

  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基本救助综合保障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不同类别救助对象倾斜救助待遇标准,加强与基本救助政策衔接。自2023年1月起,倾斜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设年度救助限额,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额按2万元执行;对特困人员、孤儿等重点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按3000元、3000元和10000元执行;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等生活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合规的医疗费用,继续实行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六)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推动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落实农村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内人口等困难群众的医保帮扶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照执行低保对象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待遇政策执行;其他监测范围内人口参照执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待遇政策执行;在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外的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具有多种身份的人员,执行可享受的最高医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在不断增强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的同时,避免过度保障。

  (七)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并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自2023年起,资助参保资金由市以上医疗救助资金承担,不足部分由各县区配套;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倾斜救助资金由市以上和各县区医疗救助资金共同承担,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本年度市以上医疗救助资金拨付情况、各县区各类别医疗救助对象上年度基本医疗救助费用发生情况和费用增长率以及当年医疗救助政策变化情况确定当年全市所需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市以上医疗救助资金各县区分配比例和各县区配套医疗救助资金额度。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资金、基本医疗救助资金和倾斜救助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八)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严格执行辽宁省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监测预警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

  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全部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未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因病致贫风险监测范围为因病返贫风险监测范围以外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以上两类监测对象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的住院、门诊慢特病及高值药品费用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预警。因病返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5000元,参加居民医保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2万元,参加职工医保的因病致贫风险监测对象的预警标准为5万元。预警信息由医保部门定期推送给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预警信息中应包括监测对象基本信息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构成等情况。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工作中掌握的其他情况,按规定确定或调整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按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及时给予医疗救助,并按规定落实医保扶贫倾斜政策。

  (九)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已认定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加快推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等困难群众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加快实现民政救助信息系统、扶贫监测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内的所有困难群众住院直接可给予医疗救助。各级民政、乡村振兴、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简化优化流程,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人口身份认定、依申请救助和信息共享等工作。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医疗救助。要强化医疗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的综合协同保障,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十)积极发展慈善救助。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和其他公益类社会组织设立重特大疾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信息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综合保障。

  (十一)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医疗互助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加强政府指导和政策支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惠民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并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二)全面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出台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考核办法,推动定点医疗机构落实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加强基金监管和稽查审核,对开展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十三)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水平。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外出就医救助对象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外出就医的救助对象,执行我市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未按规定外出就医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八、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要抓好责任落实,完善制度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并做好基金预算调整、经办程序优化、信息系统完善等准备工作,确保2023年1月起全面实施。要结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切实规范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坚持基本保障标准,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监测政策实施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送市医保局。

  (十五)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医疗卫生制度政策及经办服务统筹协调。医疗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与医疗保障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和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和诊疗行为,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做好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和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贫困人口等身份认定和提供或录入参保信息工作。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十六)加强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基础上,统筹协调基金预算和政策制定,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确保救助对象待遇及时支付、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及时结算。拓宽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十七)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保障经办队伍建设,统筹医疗保障公共服务需求和服务能力配置,做好相应保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大力推动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重点提升信息化和经办服务水平。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和业务能力培训,努力打造综合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基层经办队伍。

  我市以往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3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科技自立自强,切实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支撑性和贡献度,结合本溪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基础研究

  1.建立稳定支持机制,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建立稳定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相关机构围绕深度开发“原字号”、改造升级 “老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开展软课题研究,可根据年度申报指南开展课题申报,履行评审程序获批市级最高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2.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行业头部企业牵头建立遵循契约精神、市场目标明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在技术攻关、平台建设、成果转化、人才培育等方面形成创新合力。对获得省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3万元奖励。

  三、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项目形成机制

  3.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持经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地域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对其承担的市级以上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科研经费30%且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

  4.以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创新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形成和管理方式,对能够推动行业发展,解决企业产品换代升级的重大技术需求推行“揭榜挂帅”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研人员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支持产学研联盟企业参与“揭榜挂帅”。对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经费。

  四、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

  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对首次获得证书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五、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6.支持中科院沈阳分院等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溪建立分中心,鼓励支持科技型企业、优质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或组建产学研协同攻关团队,对生物医药、钢铁冶金、装备制造、绿色建材、数字本溪等产业领域支撑性和贡献度高的新型研发机构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7.深化百博进百企活动,实施科技特派员专项行动。依据管理办法对特派团(组)开展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经费支持,对科技特派员考核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经费支持。

  8.梯度培育中试基地,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获批省级中试基地享受省相关奖补政策。

  9.支持成果本地转化。经过备案登记的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合作研发等技术合同,未获市级其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支持,依据中试或产业化后产生的经济效益予以支持,按照合同实缴金额的25%予以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引育高端科技人才

  10.聚焦钢铁冶金、生物医药、文旅康养等主导产业,鼓励企业“带土移植”引进项目、技术和团队,来溪开展技术攻关、创办企业,对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带土移植”项目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经费。

  11.强化科技人才激励支持。对获得省科技奖最高奖及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2.积极参与辽宁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对于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于获批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众创空间、成果转移示范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八、推进高新区和经开区科技创新

  13.强化高新区和经开区科技主战场作用。全力支持高新区打造辽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实施高新区“一区多园”建设,支持各经开区在生物医药和大健康领域与高新区构建联动发展机制,对重点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经开区创办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布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创新综合服务体等重点项目。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相关项目在一个补助周期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事前资助项目除外),所需各项支持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根据属地属事原则,按照相应比例分担解决。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 3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8日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千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合计价值在5万元以上(生态环境、应急领域10万元以上);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市政府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乡(镇)政府及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县(区)政府规定或参照本规则的标准执行。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履行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    县(区)、乡(镇)政府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区)、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市、县(区)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派出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直接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五)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六)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版,其他案件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与市司法局商定提交下列材料的纸质材料或PDF电子文档: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三)受案登记表;

  (四)立案审批表;

  (五)相关证据清单;

  (六)现场(询问)笔录;

  (七)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八)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九)集体讨论笔录;

  (十)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十一)自由裁量权标准等。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案后呈报机关应将复议决定或审判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于每月上旬报送上一月份行政处罚案件目录清单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目录清单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或适当;

  (五)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是否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否经本单位具有法制职能的机构审查;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是否经处罚机关集体讨论;

  (八)报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九)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对不属于备案审查部门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在15日内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责的;

  (二)利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2〕78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 3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溪市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补齐农村寄递物流短板弱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笃定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健全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服务管理体系,补齐农村地区寄递物流基础设施等短板弱项,推动城市乡村均衡发展,促进群众就业,更好满足农村生产生活和消费升级需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聚焦补齐“四个短板”、扎实做好“六项重点工作”,为全面推进我市乡村振兴、服务国内大循环、高质量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更好实现美好的用邮需求作出积极贡献。

  二、原则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寄递服务能力和效率,聚焦各县(区)农产品进城“最初一公里”和消费品下乡“最后一公里”,助力我市农民创收增收,促进农村地区消费升级。

  坚持市场主导。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营造农村寄递物流发展良好生态环境,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政府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公共服务建设等引导作用,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

  坚持完善体系。强化顶层设计,整合各类农村寄递物流资源要素,因地制宜构建农村地区三级寄递物流体系,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畅通农村生产、消费循环。

  坚持资源共享。支持邮政、快递等企业共建共享基础设施和配送渠道,与现代农业、电子商务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协同发展示范项目,带动农村地区寄递物流水平提升。

  到2025年底,快递服务全面进村,实现乡乡建站村村设点,建成与农村群众美好生活相匹配,衔接城乡、普惠便民、运转高效、系统完善、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物流服务体系。

  三、体系建设

  (一)完善农村地区邮政体系支撑功能。进一步加强邮政县、乡镇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邮政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鼓励企业根据邮政快递发展态势和农村服务需求变化,创新乡镇邮政网点运营模式,承接代收代办代缴等各类农村公共服务,实现“一点多能”。充分发挥邮政企业遍及乡村的服务网络优势,尤其是在两县偏远山区的基础支撑作用,提高政治站位,开放共享邮政服务网络,大力开展邮快合作快递进村,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寄递服务需求。支持邮政企业优先参与两县偏远山区寄递服务市场竞争,以确保偏远地区寄递服务稳定。鼓励邮政企业发挥金融服务作用,为农村电商、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提供“仓储+寄递物流+金融”一体化服务。鼓励邮政企业开展乡镇、农村商超、农资等农村生产、生活物资配送服务。(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公司,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健全末端共同配送体系。统筹农村地区寄递各类物流资源,鼓励邮政、快递与交通、供销、商贸流通等企业深化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共建共用末端配送网络,加快推广农村地区共同配送模式,有效降低农村末端寄递成本。推进不同市场主体之间标准互认和服务互补,在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安全责任等多方面实现高效衔接。鼓励创新投资方式,鼓励寄递企业探索成立农村共配服务企业,实现设施共建、统一分拣、统一配送、统一制定服务规范和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农村寄递物流服务的可持续。鼓励关联企业投资建设农村快递驿站,鼓励村级服务中心(村邮站)、小商超、邮乐购站点、电商站点加入服务平台叠加快递服务业务,实现数据共享、信息互联互通,提升农村寄递物流体系信息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农村物流配送资源数字共享,促进形成“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公司)

  (三)优化协同发展体系。强化农村地区寄递物流与农村电商、交通运输等融合发展。继续发挥邮政、快递服务农村电商的主渠道作用,推动道路运输集约化、设备设施标准化和流程信息化,提升寄递物流对农村电商的定制化服务能力。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农村物流网点和邮政、快递服务网点的一体化建设。推动县级物流中心改造升级为快递分拨中心、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中心。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在体制机制、基础设施、运营线路、运输信息等方面深度融合,推广农村客运班车(农村公交)带运邮(快)件服务。促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寄递物流节点体系建设,全市要至少建成1个县级农村寄递物流中心,每县要至少建成2个乡镇运输服务站和共10个村级农村寄递物流服务点。以点、线、面结合的方式推进实施,重点解决农村快递网点不稳定和邮件运输成本高的问题,方便群众用邮。截至目前,已选定本溪县3个(碱厂、东营房、草河口)、桓仁县8个(雅河、弯弯川、普乐堡、沙尖子、五里甸、六道沟、洼泥甸、马鹿泡)农村客运站为交邮合作运行试点。建立以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的运行模式,发挥农村客运站村村通、贴近百姓生活等优势,激发农村客运站的功能作用,持续深化交邮合作。待试点成功后,在地区内推广,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邮需求,助力“四好”农村路建设,用好农村路,让物品快速流通,稳定快递进村成果,解决末端投递难等问题。鼓励“互联网+农村物流”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支持网络平台企业整合社会闲散运力和分散货源,为农村物流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邮政公司)

  (四)健全冷链寄递体系。发挥市内区域性农产品产地、集散地和销地批发市场的资源优势,加快农产品产地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进长江农产品物流交易中心和大河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强化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田头市场的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完善标准化交易专区、集配中心、冷藏冷冻、检验检测等设施设备,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服务功能和冷链物流水平。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供销合作社和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生鲜农渔产品预冷保鲜、低温分拣、冷藏仓储等设备,缩短流通时间,减少产品损耗,提升农产品流通效率和效益,推动“种养植基地+生产加工+线上销售+快递物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等乡村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参与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和购置相应冷链运输储存装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公司)

  四、重点任务

  (一)全面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全面推进快递进村服务全覆盖,实现高质量高水平进村。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引领作用,引导、鼓励企业利用邮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网络优势,发挥邮政服务在农村末端寄递中的基础性作用,重点开展邮快合作、交邮合作、快商合作、快供合作等多方合作模式,提升“快递进村”服务水平,在2025年底基本实现快递服务进村全覆盖。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符合农村实际的分配激励机制,保障偏远农村网点、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快递网络可持续运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邮政公司)

  (二)完善农产品上行发展体系。鼓励支持农村寄递物流企业立足县域特色农产品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为农产品上行提供专业化供应链寄递服务,推动“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鼓励邮政快递企业积极打造“一县一品”农特产品进城项目,通过“邮政快递+农特产品”形式服务农户,带动农户增收。充分发挥邮政快递企业自身平台优势,打造“线上线下订购+基地直采直供+邮政快递配送”的农特产品网络营销寄递服务体系,有效实现“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互通,推进精准助农增收,将乡村振兴战略落到实处。2022年12月底前建设1个以上快递服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助力乡村振兴。开展全市帮扶产品认定,及时更新完善产品名录,助力消费扶贫产品外销。(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邮政公司)

  (三)加快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我市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补齐城乡冷链物流设施短板,努力提升区域冷链物流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居民消费升级。加快推进县城物流中心建设和升级改造,建成集物流、邮件快件处理中心、电商仓储、商超仓配为一体的县级公共寄递物流配送中心。根据客货邮发展态势,积极探索利用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农村公交首末站等设施和运能,建设客货邮综合服务站,逐步实现多站合一、多点合一。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利用村内现有公共设施,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鼓励有条件的乡、村设置智能快件(信包)箱。推进乡镇邮政局(所)改造和服务转型,加快农村邮路汽车化。引导快递企业加大农村寄递网络投资,规范管理农村寄递网点,保障网点稳定运行。各县(区)政府统筹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和财政专项政策,大力支持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改造提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市邮政公司)

  (四)深化寄递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农村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全面实现网上备案和“一次都不用跑”,取消不合理、不必要限制,鼓励发展农村快递末端服务。鼓励区县快递企业加盟服务多个品牌,实行集约化经营。鼓励创新发展,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快递经营业务模式。鼓励电商企业、寄递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寄递物流配送服务。支持末端服务平台参与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吸收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加强寄递物流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适时组建市级邮政业安全中心,充分发挥科技赋能作用。完善消费者投诉申诉处理机制,依法查处未按约定地址投递、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工作实效

  (一)先期形成。以市、县、乡、村客运站为试点,交通运输干线为主线,客运班车代运邮件快件的合作机制,形成一体化快递运输体系。

  (二)中期完善。以市、县、乡、村客运站为基点,整合物品收寄、商品售卖、代收代办代缴等多项业务,搭建开放惠民、集约共享、安全高效、双向畅通的农村寄递运输平台。

  (三)长期实现。市县乡村网点更加完善、村村有服务,农产品运得出、消费品进得去,农村寄递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便民惠民寄递服务全覆盖。鼓励快递、货运企业等末端服务整合,提高农村寄递物流“最后一公里”配送效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本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及时部署落实。

  (二)强化资金支持,确保项目落地。各县(区)政府要强化政策保障,支持项目建设,要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充分利用现行支持政策,统筹安排各级交通专项资金,支持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打造示范项目,发挥引领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同合作,积极参与“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农村物流服务品牌等工程或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地方各类资源,重点打造一批示范项目,推广农村快递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发展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物流高效集约发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2〕4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

  《本溪市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重点领域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盘活全市重点领域存量资产,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新官理旧账,有效盘活重点领域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打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加快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让停建的项目活起来。全面推进盘活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方向定位不准等原因目前不能正常运营的项目,并筛选出投资体量大、社会影响强、盘活效益高的重点项目推进。

  ——让关停的企业转起来。全面推进盘活全市存量企业、土地、厂房,提高闲置资产集约利用效率,有效解决新上项目资源紧张与闲置资产资源浪费的矛盾。

  ——让国有资产动起来。全面推进盘活全市国有存量资产,实现部分市直国有存量资产得到优化配置。

  ——让闲置土地用起来。全面推进盘活土地闲置资产,解决土地批而未供、供而未建问题及土地闲置问题。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机制稳定高效运行,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盘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盘活存量资产与新增投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基本形成。其中,2022年形成全市盘活存量资产台账;2023-2024年,盘活一批存量资产,化解一批存量债务,启动实施一批新项目,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先进经验,积极争取国家、省试点示范。

  二、重点领域

  聚焦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行业领域,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着力化解风险,形成示范效应。

  (一)交通运输领域。主要包括综合交通枢纽等。(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农林水利设施领域。主要包括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畜牧场、水产养殖场等,具有一定收益的水库、灌区、供水工程、引调水工程等水利固定资产。(牵头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能源领域。主要包括火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输油管线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市政设施领域。主要包括燃气、供暖、供水、排水管网及相关设施,地下管廊、城市停车场、老旧小区改造形成的基础设施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环境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源治理、固体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以及资源循环和综合利用、节能减碳改造设施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园区及物流领域。主要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科技、生态农业、文化创意等园区(基地)基础设施资产;仓储物流相关库房场地、储存保管、装卸搬运、配送货物及物流信息平台等。(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七)房地产领域。主要包括各类闲置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培训中心、烂尾楼、学校非教育用途的闲置房产等。(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八)服务业领域。主要包括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农产品批发市场、文体设施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九)新型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基础设施,传统基础设施转型升级的融合基础设施,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的基础设施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营商局、市机关事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十)土地资源领域。主要包括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历史遗留闲置土地资产及低效用地土地资源,农村闲置宅基地、荒山、荒地等。(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主要盘活方式

  根据重点领域存量资产特点和盘活条件,采取灵活多样方式做实做细做优盘活工作,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

  (一)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抓住REITs发行上市以及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政策机遇,优化资产确权、股权流转、资产审查等流程,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企业积极开展基础设施REITs发行前期工作。国有企业发行基础设施REITs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本溪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建设。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社会资本创新运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功能作用。积极推进国有产权交易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开展交易活动。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平台功能,探索推进产权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创新。鼓励利用交易场所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发挥好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功能作用。建立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鼓励国有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鼓励利用既有闲置建筑空间,开发用于创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文体休闲、社区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鼓励金融信贷资金支持盘活低效用地,鼓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开发低效用地。在编制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存量资产功能改造提升。依法依规收回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资源并重新开发利用。支持优化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用。(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模式创新力度。有针对性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通过资产证券化(ABS)、资产支持票据(ABN)、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等不同方式,盘活不同特点的存量资产。通过售后回租、债转股、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等模式,对设备、债权以及相关资产进行盘活。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交通枢纽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方式,拓宽收益来源,加强资产综合利用。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提升存量资产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全面梳理重点领域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要结合本领域实际,组织盘点梳理符合盘活要求、具备盘活条件的资产,形成分领域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按照成熟度和轻重缓急,分领域形成首批拟盘活资产台账。各县区、各部门要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调整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做好跟踪调度和服务推进。(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3年1月底前完成全市首批台账)

  (二)分领域制定标准和政策。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要与省有关部门做好对接,与相关管理咨询机构加强沟通,做好本行业领域盘活存量资产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要结合本溪实际和行业领域特点,分领域制定工作标准、目标、路径、政策及措施,为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依据。发展改革、国资、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要优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提出有力有效的支持政策。(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和有关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1月底前)

  (三)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产工作。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各行业领域的标准、政策以及拟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本地区2022-2025年实施方案,研究提出分年度工作要点,重点推动地方政府债务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风险,提升投资能力。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要针对不同类型资产情况,精准施策,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压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着力解决企业单位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快资产盘活进度,推进政策和项目落地见效。(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完成时限:持续推进,2023年1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

  (四)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一是保护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市场准入,一视同仁,破除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二是加强回收资金管理,扩大有效投资。回收资金使用要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策要求。除按规定用于职工安置、税费缴纳、债务偿还以及地方政府债务率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地区的“三保”支出外,要聚焦统筹发展和安全若干重大工程,谋划实施一批新项目,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有效投资的撬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积极开展试点示范。设立市级盘活存量资产重点项目清单,对清单范围内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资金、服务支持。鼓励产业园区率先开展基础设施REITs盘活试点,在全市梳理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工作经验。深化投融资模式创新,依法依规谋划推动全市示范项目,积极申报省、国家试点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各级政府要发挥主体作用,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本地区盘活存量资产工作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月底前)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重点领域,认真理顺产权关系,加快办理、补办相关产权登记。对前期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有关规定补办规划、用地、土地分宗等相关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二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三是相关部门制定可细化落实的奖励政策,在安排政府各类建设资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较快地区和部门给予奖励和倾斜。四是支持新项目加快办理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许可、环评、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对重点项目在土地指标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融资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五是吸引优质外部资源和社会资本,鼓励国际国内领先的基础设施专业运营管理企业参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运营管理。六是通过资源配置等支持措施,探索基础设施项目外部收益内部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一是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试点项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二是鼓励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市场化原则参与盘活存量资产。三是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存量资产项目,引导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和贷款利率优惠。(牵头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各类风险防控。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金融风险等。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加强建设项目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风险防控。防范基础设施项目运行风险,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切实保障公共利益。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依托专业机构力量培育和建立专业服务智库机构,加强政策宣贯解读和法治保障,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中介机构依法追责。(牵头单位:重点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情况作为全市重大项目督查工作的一项内容,纳入市政府督查事项和重要绩效考核内容。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对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对列入国家试点或在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给予激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地区采取约谈、问责等方式,加大督促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