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5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3-10-28 成文日期: 2023-10-28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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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3-10-28 10:45:19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5号(总第130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本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发〔2023〕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14号)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本政规〔202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规 〔2023〕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23〕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本溪全面振兴

  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

  改善民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在本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在本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

  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3〕12号)精神,紧密结合《本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本委发〔2023〕5号)安排部署及本溪市“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在实施本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以深入开展“六个年”活动为重要抓手,加快建设“五个本溪”,用心用力用情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扎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本溪实践中奋力实现民生保障新突破,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让振兴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

  (二)总体目标。紧盯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十四五”规划和“美丽本溪”“平安本溪”“幸福本溪”建设目标,加快解决重点领域民生问题,到2025年,全市人民生活品质持续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建设取得扎实成效,社会治理能力不断增强,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就业更充分。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好就业就好业。全市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劳动者职业技能不断提升,累计新增城镇就业3.2万人,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5.5%左右的合理区间。

  ——收入更稳定。让更多普通人的“钱袋子”鼓起来。多措并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收入水平,“提低扩中”缩小收入差距,力争居民收入增速高于经济增速,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经济速度。

  ——社保更牢固。让社会保障网兜住兜牢民生底线。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等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异地住院费用医保直接结算率达到75%。

  ——教育更满意。让孩子们享有优质公平的教育。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均衡,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3%,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占比达到62%。

  ——医疗更完善。让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得到显著提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让中医药在守护人民群众健康中发挥更大作用。

  ——养老更舒心。让全体老年人享有更高质量的基本养老服务。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街道层面养老服务综合体覆盖率达到80%。人均预期寿命突破80岁,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文体更丰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样化、多层次的精神文化体育生活。优秀艺术作品和人才不断涌现,优质旅游产品供给不断增加,全民健身水平达到新高度,5G网络实现全覆盖。

  ——环境更美好。让“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得到更充分体现。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农村环境净化整治成效明显,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左右。

  ——城市更宜居。让人民群众享有高品质的生活空间。基本完成2000年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的综合改造提升工作,城区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生活垃圾“零填埋”。

  ——安全更可控。让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公共安全体系不断完善,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

  ——社会更和谐。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年度新发生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率达到90%。

  二、重点任务

  (一)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1.实施提振市场主体保用工促就业行动。开展本溪市“春暖辽沈·援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行动,精准解决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中小微市场主体用工缺口,走村入校到厂进社区“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宣传”。针对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强化用工常态化对接服务,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依托“岗位推介+企业展示+政策解读”形式,举办形式多样的“直播带岗”活动,促进人岗精准高效匹配,帮助企业缓解用工“急难愁盼”各类问题。到2025年,围绕重点产业链、“专精特新”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招聘活动500场,开展“直播带岗”活动300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各县(区)〕

  2.开展“本是你家 溪你为才”进校园服务活动。抓住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黄金期,以“本是你家 溪你为才”为主题组织举办“百校千企”人才对接、就业服务校园行、大中城市联合招聘等系列活动,让人才政策、创业指导、岗位推介、青年见习、权益保障等就业服务直达毕业生,增强毕业生对就业市场的把握能力。建立市场主体青年用工动态需求台账,开发甄选适合毕业生的岗位不少于4500个次。到2025年,举办各类进校园招聘会150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每年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90%以上,18—45岁中青年群体新就业占比达到75%,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服务率、回访率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

  3.实施重点群体就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持续开展覆盖全域的失业人员再就业专项帮扶行动,扩大失业登记受理范围,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促进农民工、脱贫人口外出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行动,定期举办就业困难人员专场招聘会,为就业困难人员开通求职绿色通道,集中推送就业岗位。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对确实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全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到2025年,全市累计帮扶失业人员实现就业5万人以上(其中实现单位就业3.5万人以上),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7500人以上,省级以上充分就业社区达标数量不少于15个,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内的各类公益性岗位数量不少于600个,安置低收入劳动者400人,城乡残疾人实现新增就业450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区)〕

  4.开展“都市圈”合作创新突破行动。以沈阳为中心辐射都市圈城市,参与共建沈阳市“舒心就业”信息平台,依托省级集中公共就业信息系统整合资源、归集数据,更多人社服务实现圈内“网上办”“掌上办”。开展“校地联合促就业”活动,围绕“一圈一带两区”战略布局,结合各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人才需求情况,每年与沈阳及都市圈各市相关高校联合开展政策宣传、岗位推送、校园招聘,就业见习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不少于2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

  5.实施“技能本溪行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结合市场和社会需求实际,全面推进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等形式,引导大中型企业组织技能岗位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增强劳动者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业工作的能力。到2025年,开展各类补贴性培训4.5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妇联、各县(区)、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6.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带动就业推进行动。加强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做大做强,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提供创业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便利化创业服务,帮助其实现自主创业。完善创业创新政策支持,落实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拿出“真金白银”支持更多重点群体投身创业活动。到2025年,全市扶持创业带头人1300人以上,带动就业39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各县(区)〕

  7.实施新业态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行动。落实国务院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保护规定,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平台企业事前、事中监管,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用工备案报告制度。指导平台企业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台账,动态掌握本地区平台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多渠道实现就业。到2025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累计实现就业800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各县(区)〕

  (二)提高城乡居民收入

  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落实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政策,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引导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支持有条件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到2025年,全市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区)〕

  9.推动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按省部署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调查和从业人员薪酬及企业人工成本调查,每年对不少于160户企业、2万名职工开展薪酬调查,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薪酬标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通过集体协商有效推动工资合理增长。〔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各县(区)〕

  10.大力提高农民收入。加大强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玉米大豆稻谷生产者补贴等政策,稳步提高农民经营性收入。深化农村宅基地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拓展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乡村特色产业,吸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探索推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共同富裕。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深化根治欠薪工作,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强化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促进脱贫人口增收。到202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

  (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11.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按省统一部署,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规范待遇项目,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政策为其代缴保费。宣传年金政策,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扎实推进本钢所属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学习沈阳、大连试点经验,做好个人养老金发展前期准备工作。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扩面。持续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全力配合省政府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落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全面规范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异地就医服务体系,完善提升异地就医便民服务举措。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DRG支付方式改革向居民医保延伸。到2025年,国家及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类达到500个以上,异地住院费用医保直接结算率达到75%。(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12.开展失业保险助企纾困行动。加大政策解读宣传力度,指导企业用足用好政策红利。结合实际重点抓好稳岗返还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的“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补快办”等经办模式,全面畅通政策落地渠道。完善用工监测机制,加强失业风险预判,做好11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省340户企业用工监测数据分析和结果运用,为把握就业局势、科学就业决策提供参考。到2025年,累计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30万个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提高各项社保待遇和社会救助水平。按省统一部署,稳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持续提高困难群众群体基本生活救助和保障标准,按照年度增长不低于4%的幅度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距。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适时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使用省级低收入人口信息监测预警平台。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到2025年,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位于全省中游水平,城乡比值逐步缩小至1.2∶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

  14.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达到100%。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巡视探访关爱服务制度。健全完善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

  15.提升殡葬服务保障水平。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力争实现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等设施县级全覆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免费安葬(放)、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全面普惠。对骨灰海葬服务全程免费,加大骨灰海葬宣传力度,提高全市骨灰海葬数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到2025年,全市新增骨灰节地生态绿色安葬率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65%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草局、各县(区)〕

  (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16.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区域教育优质资源配置,深化义务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加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加快缩小义务教育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推进“双减”政策全面落地,巩固“双减”政策成果。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到2025年,力争完成4个县(区)通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省级评估验收,占比达到66%。〔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

  17.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巩固公办幼儿园主体地位,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巩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安置率,推动20万人口以上县(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3%。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1000元,达到7000元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

  18.坚持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全面加强优质特色普通高中建设,在已创建5所省级特色普通高中基础上再创建5所省级特色普通高中。到2025年,我市省级特色普通高中总数达到10所,占比达到62%,满足学生多元发展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本溪县、桓仁县、明山区)

  19.推动我市职业教育优质发展。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达标建设,为职业教育学生提供优质学习环境。(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本溪县、桓仁县)

  20.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围绕服务百姓终身学习,推进教育资源进社区、进家庭。到2025年,建设省级新时代数字化学习中心教育示范基地1个,建设省级老年教育示范区1个、示范校1个。〔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本溪开放大学;责任单位:各县(区)〕

  (五)推进健康本溪建设

  21.构建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科学统筹区域医疗资源,推进辽东心脑血管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推动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建设,让优质医疗资源离人民群众更近。持续推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服务,推动临床重点专科群建设。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推动市县妇幼保健机构完善儿童保健门诊,落实产前筛查与诊断服务网络市县全覆盖,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实施院前急救指挥系统信息化升级改造。到2025年,建成省级专科类区域医疗中心1个,建成3个省级、8个市级、9个县级临床重点专科,互联网医院总数达到3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

  22.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强化市、县(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培训,加快提升流调能力。到2025年,全市疾控机构具备流调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数的比例达到35%。〔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

  23.实施卫生强基行动。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全面增强县域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推动“健康本溪”进社区(村)。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建设,发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作用,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提供签约服务。推进一老一幼关爱行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精准推送健康科普服务。到2025年,重点建强乡镇卫生院18所、村卫生室235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

  24.建设中医药强市。开展中医药服务能力提质升级行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中医医疗服务和就诊环境。积极推动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建设1个中医药健康产业先导区,逐步形成中医药健康产业品牌。开展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健全中医药师承人才队伍,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系列活动,全面提升居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水平。到2025年,建设省级重点专科2个,特色专科2个,“两专科一中心”1个,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3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

  (六)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25.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采取依托现有养老机构赋能(含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升、选址新建或改扩建等多种形式,建设具备长托、日托、上门服务、助餐、助浴、助洁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家政企业、物业企业等社会力量,为高龄、失能、经济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提供专业化的上门服务,建设5G+智慧康养服务平台,让老年人足不出户享受专业上门服务。科学实施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项目,发挥项目带动作用,努力用项目补贴资金撬动市场,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到2025年,实现街道层面具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综合体达到80%。〔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26.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行动。为有需要实施适老化改造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按照“一户一案”的标准进行适老化改造设计和施工,以“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职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为主要目标,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努力建设老年友好环境。到2025年,完成175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27.开展养老机构转型升级行动。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公建民营,推动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支持养老机构打开围墙,将服务范围扩展至居家和社区。深化医养有机结合,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机制。到2025年,在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市养老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28.实施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引育壮大行动。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激励促进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吸引更多有实力、有资本的企业进入我市养老服务市场。加快养老事业和产业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推进康养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一批特色生态康养基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区)〕

  29.大力推进养老项目落实落地。加快建设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失能康养中心、南芬区福利中心、本溪市明山区区域性养老中心失能失智人员养护楼项目,切实保障项目按时完工,及时发挥效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30.提升托育服务水平。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做好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社区中心、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中心。大力推进普惠幼儿园托育一体化工作,鼓励幼儿园向下延伸举办托班,提高普惠托育服务占比。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落实生育登记制度,优化服务流程,实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到2025年,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达到4.5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区)〕

  (七)繁荣文化体育事业

  31.深入推进文化惠民。实施文艺精品创作工程,推出2部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以“我们的节日”为主题,开展广场舞、合唱、公益惠民演出等群众性文化活动100场以上。推进智慧图书馆和公共文化云项目建设。建设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本溪段),完成本溪市长城国家文化集中展示和清河城村俗博物馆建设任务和明长城——化皮峪2段部分段落修缮工程验收工作。继续实施一批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积极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雅河流域墓群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五女山山城数字化保护工程、五女山山城监测系统工程、本溪湖工业遗产群一铁厂旧址焦炉抢险加固工程和1号高炉展示利用工程建设。推进广播电视创新创优和智慧广电建设。到2025年,开展非遗公益惠民活动25场,建立省、市级非遗工坊10个,新增备案博物馆1家,全市备案博物馆数量达到7家以上,举办博物馆展览30场、主题社教活动200场。〔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责任单位:本溪广播电视台、各县(区)〕

  32.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打造生态康养游、红色文化游、历史文化游、乡村民俗游等特色品牌,推动五女山、关门山和关山湖晋升5A级旅游景区,推进花溪沐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丰富旅游业态,推动建设一批文旅重点项目,重点加快铁刹山、大冰沟等景区基础设施,推动青云山(二期)温泉康养度假区等项目建设。深化“重走抗联路”红色旅游品牌;持续创建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大力扶持夜间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发展;大力发展冰雪经济,开发冰雪节庆、冰雪民俗等文化产品。推出六条旅游精品线路,深度融入沈阳都市圈文旅产业联盟和辽东绿色经济区交流合作,全面宣传提升“生态山城 美丽本溪”旅游品牌。到2025年,文旅投资实现倍增,接待游客人次增长2倍,旅游总收入达到100亿元。〔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33.加快发展体育事业。积极参与省申办第十五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组队参加辽宁省第十四届运动会,办好本溪市第十三届运动会。依托市运会,推动“三大球”赛事,举办全市学生组“三大球”比赛。围绕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要求,高质量开展各项群众体育活动。大力发展冰雪运动,举办本溪市大众滑冰比赛和大众滑雪比赛,承办辽宁省冬游比赛。大力发展赛事经济和体育产业,以游泳、骑行等运动为主题打造本溪市“一市一品”体育名城建设。以“攀登辽宁”“徒步辽宁”“冰雪辽宁”等十大全民健身系列品牌活动为龙头,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全社会广泛参与、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示范性主题活动,促进人民群众身体素质全面提高。推进公共体育场馆面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形成县级以上主城区“10分钟健身圈”。〔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34.深入推进信息惠民。推进5G和千兆光纤网络建设,打造覆盖范围广、网络质量优、业务体验佳的“双千兆”精品网络,让人民群众享受全方位的高速通信服务。构建多元普惠的民生信息服务体系,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化应用,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违法行为。到2025年,行政村5G通达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

  (八)推进美丽本溪建设

  35.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臭氧污染深化治理,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打好碧水保卫战,实施重点河段水质提升、污染源全面治理、重点工程补短板,持续巩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扎实推进美丽河湖工程。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开展常态化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到2025年,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左右,重污染天数比率降至0.6%以下、PM2.5平均浓度降至33微克/立方米以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地表水国考断面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稳定在91.7%以上。(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36.科学推进国土绿化。以本溪县、桓仁县为重点推进辽东森林生态屏障建设,加强造林绿化,加大森林抚育力度。持续推进绿色矿山治理,优先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破坏问题突出、集中连片、太子河流域5公里范围内、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有效解决废弃矿山生态破坏问题,使矿区周边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废弃土地综合利用价值明显提升。到2025年,完成全市废弃矿山复绿任务1.4万亩左右,累计建成绿色矿山44家,累计营造林30万亩,水土保持率达到88.88%,森林覆盖率达到76.31%,森林蓄积量达到6386万立方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草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37.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加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重点村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改造。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发展农村清洁能源。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引导农民开展户内改厕,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到 2025年,创建美丽宜居村90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3.7%,80%行政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建设改造农村公路150公里以上,修建村内道路750公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供电公司、各县(区)〕

  (九)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38.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专项整治,突出抓好治“脏”、治“差”、治“乱”。到2025年,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9.提升城市宜居水平。强力推进城市更新,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统筹推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到2025年,开展缓解“停车难”综合治理,新增停车泊位3000个以上。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设“口袋公园”20座,维修改造滨河南路,小华山大桥建成通车,全力打造宜居城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

  40.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着力消除管网安全隐患。改造后老旧小区全部实现物业服务跟进,通过引入专业物业服务、自助式物业管理、社区托管、产权管理、居民自管等方式,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推动建立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到2025年,改造完成59个老旧小区、900公里老旧管网,打造5个“完整社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

  41.深化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制发《本溪市供热专项规划(2022-2035)》。加快实施“拆小并大”,推进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暖燃煤锅炉整合。到2025年,淘汰和改造主城区所有35吨及以下民用燃煤供热锅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2.推进本溪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横向与城市运行管理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纵向与国家平台、辽宁省平台互联互通、上下联动,汇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体系,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新体系,不断增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统筹能力。到2025年,搭建完成本溪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提升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3.增强城市安全韧性。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度,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建筑施工、自建房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大隐患排查和问责力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4.打造红色物业,加强物业行业党的建设,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党的组织、党的工作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构建“党建引领、行业指导、基层主抓、业主参与、企业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新模式和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开展红色物业试点。到2025年,每个县区选树“红色物业”试点社区3个、试点物业企业3个、试点小区6个。〔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

  (十)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

  45.提高应急处置保障能力。强化安全精准防控,印发阶段性重点行业风险研判报告,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优化实际物资储备布局,采取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升应急救援效能。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功能设置,加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规范化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林草局、市水务局、各县(区)〕

  46.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紧盯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消防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和倒查问责力度,实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开展重点时段市“六个年”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组驻在式、包片式督查检查,推动隐患动态清零,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强化监管执法,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的精准监管执法,提升监管队伍专业能力。畅通事故和隐患举报渠道,严格举报案件受理和查处,实现举报案件核查率、回复率100%。强化交通安全监管执法,确保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林草局、各县(区)〕

  47.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持续依法实施“从业禁止”惩戒机制。实施小作坊升级改造。推进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部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加大食品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食品安全抽检量达到每千人3批次。组织开展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和药品监督抽检工作,对抽检不合格药品立案查处率达到100%。到2025年,食品评价性监督抽检合格率98%以上,药品安全事故及时处置率达到100%,不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

  (十一)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48.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深化“五安”工程,构建“政治、自治、法治、德治、智治”基层社会治理新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深化诉源治理,健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全面推进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村(居)民评理说事点和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打造乡镇(街道)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构建完善“大调解”工作格局。〔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区)委政法委〕

  49.加强信访矛盾化解。组织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和信访积案化解三年攻坚行动、“万件化访行动”,推进“事要解决”,做到信访群众“事心双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包案化解信访积案,压实领导包案接访化访责任。统筹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办理,实行首接首办第一责任制度。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力量。落实“转办督办到位、按时处理到位、追责问责到位、依法处理到位”工作要求,加强信访事项办结回访、跟踪问效。落实信访稳定资金年度预算,提升化解矛盾的财力保障。到2025年,基本化解现有信访矛盾存量。〔牵头单位: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中、省)直各单位〕

  50.推进平安本溪建设。构建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治安防控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坚决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每年返还群众被骗资金数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坚决防止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涉枪案事件。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坚决杜绝重大涉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加强重点人服务管理,深化命案防范治理,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强力有序推进民生保障各项工作。建立市级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督导,统筹推进民生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压实责任,组建相应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分解任务。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出台惠民强民配套支持政策和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全市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用于民生支出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75%,全力保障各项民生工作落实落地。要统筹资源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展民生事业。

  (三)强化督查落实。建立重点任务跟踪和定期调度制度,统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督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责令整改。对失职失责的通过通报批评、工作约谈、追责问责等方式严肃进行处理。

  (四)注重宣传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积极将政策解读、成果宣传、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推进民生事业的参与者、推动者、监督者、受益者,有序有力推进“五个本溪”建设提质升级。

  附件:2023年本溪市为群众办实事清单


  附件

  2023年本溪市为群众办实事清单

  1.城镇新增就业1.1万人,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左右;援企稳岗12.5万个次;“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1万次,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缺口2万个;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达到90%;18—45岁中青年群体新就业比例达到67%。(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为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兜底就业服务,促进实现100%就业;开展技能培训1.6万人次,引导新创业形式,支持新就业形态,实现创业带动就业13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10元、达到129元;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继续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完成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维修改造5个;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462户。(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3%和7%,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分别提高2.6%和5.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5%。(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6.国家及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品类达到450个以上;全面开通实现临时外出就医“免申即享”自动备案服务,实现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参保地和备案的就医地双向直接结算,异地住院费用医保直接结算率达70%。(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7.残疾人新增就业450人;实施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900户;为160名14岁以下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市残联)

  8.完成南芬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省级评估验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市十二中教育集团大峪校区(8中)扩建项目及市十二中教育集团彩屯分校改造项目。(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9.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惠及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约1.6万名。(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0.认定2所民办普惠幼儿园,普惠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9.5%;创建1所优质特色普通高中;按政策规定发放学生资助资金,预计受益学生1.5万人次,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11.到2023年底,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1个;出生人口性别比处于107范围内。各县区出台三孩奖励政策,完成母婴室建设4个。(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2.建成6个临床重点专科。建成省、市、县临床重点专科总量6个,包括省级1个(中医)、市级2个(西医)、县级3个(西医)。完成1个县区院前急救站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3.建强一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年内要建强3所乡镇卫生院,建强57所村卫生室。为全市1—4年级学生实施免费口腔健康检查和适宜儿童免费窝沟封闭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4.开展公益惠民演出45场、非遗展演展示活动10场,开展文化讲座辅导、群众性文化表演等100场;推出精品旅游路线6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举办博物馆展览12场、主题社教活动80场。(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15.建设农民体育健身器材60套、城市健身路径40套、城市智慧健身器材15套。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45%,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5平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16.新建5G基站695个,行政村5G通达率达到98%。(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17.建设改造农村公路110公里,改造公路危旧桥梁20座。(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8.新建美丽宜居村3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9.重污染天气比例不高于0.6%;地表水国考断面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达到91.7%;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30%;完成12个行政村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0.完成造林面积2.89万亩。(牵头单位:市林草局)

  21.化解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2023年底完成省督办台账项目转移登记率73%,2024年完成全部省督办台账项目的首次登记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2.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2个,更新改造老旧管网290公里;新建8个城市“口袋公园”;建设1个完整社区试点,改造农村危房88户。(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3.实施国电投本溪分公司、衡泽热力公司、广惠热力公司联网工程建设,推动清洁供暖;开展“访民问暖”活动,及时解决群众遇到的供暖问题。(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4.开展“停车难”综合治理,新增停车泊位1000个。(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5.开展红色物业试点,每个县区选树“红色物业”试点社区1个、试点物业企业1个、试点小区2个。(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6.新建改造10条城市道路,启动维修滨河南路,小华山桥建成通车。(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比例达100%;完成15家食品生产小作坊升级改造。(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8.对疫苗、血液制品等重点产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年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9.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返还群众被骗资金300万元以上;全年预警劝阻服务10万次以上;推动国家反诈中心APP推广安装数量突破20万;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确保有效线索核查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1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领域

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科技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健全科技领域财政保障机制,立足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形成完整规范、分工合理、高效协同的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6号)精神,按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科技工作的特点,将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方面。

  (一)科技研发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1.基础研究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要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聚焦市发展战略目标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结合本地区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

  对聚焦市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在设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式协同攻关的事项,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等予以支持。对围绕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加快产业技术重点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目标,组织实施的技术攻关项目,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重点研发计划等予以支持。

  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同时,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

  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围绕全市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全市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市级实验室等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财政负担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各县(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本地区实际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对围绕建设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根据相关规划等统一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直有关部门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区)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其中:市财政主要通过发挥市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各县(区)财政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五) 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对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科学中心等省级和市级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市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县(区)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等工作的保障,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各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对市级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各县(区)层面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各县(区)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

  (七)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县(区)政府委托任务,由各县(区)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各县(区)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八)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

  省基本建设支出按省与市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事项;市基本建设支出按市与县(区)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科技管理与服务,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推进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增强各级财力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科技作为支出重点领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预算安排,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加大基础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支持力度,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投入机制,推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与基地建设全面发展。市本级集中财力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科技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深化相关改革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使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资源,更加强化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按照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不断深化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让经费更好地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有关要求,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制定或修订规章、规范性文件时,要推动将科技领域市与各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3〕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

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低于35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市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首贷、续贷中心落实落地。设立“绿色贷”“文旅贷”“绿票通”等信贷新产品,引导加大对全市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精准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围绕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专项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围绕用好“三类资源”,深化开展“六个年”活动,“培育市场主体,激发金融市场活力”,开展系列金融服务行动和政银企对接活动。发挥25家驻溪银行机构优势领域和差异化政策特点,不断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提高融资担保代偿比例。2023年底前,已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成员的市级融资担保机构,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落实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加大科技担保宣传力度,帮助有科技担保需求企业与担保公司对接,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7.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帮助其分阶段争取总额不超过800万元的省级补助资金;对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帮助其分阶段争取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省级补助资金;对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帮助其分阶段争取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省级补助金。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3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再补助1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融入资金超过1亿元人民币,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本溪(或外省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本溪)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上市后实现再融资的企业,融资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50万元,5亿元以上补助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给予170万元补助;企业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挂牌给予2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来源税收受益区域政府承担。开展上市后备“金苗”培优等五大行动,力争新增“金苗”后备企业10户,申报省后备库企业5户,辅导备案企业1户。(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围绕全市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重点企业,加强政策指导和融资辅导,积极推介纳入全省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加强债券融资储备资源培育,鼓励推动符合条件企业融资多元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9.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引导我市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积极了解创新型债券产品,支持鼓励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指导帮助成功发债企业申领省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0.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支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在本溪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跟进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工作进展,适时推介域内企业与投资机构对接,为企业争取更多融资通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1.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符合补贴奖励范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和“达限入库”批零住餐企业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原则上每户企业仅享受首次入规、入库补贴奖励政策,因更名和改革等原因替换入规、入库的企业不计入补贴奖励范畴。对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10万元到30万元奖励,对地方经济贡献增幅较大的企业给予1万元到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2.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加大对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进行奖励,重点是在每年稳增长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含)的企业,给予10万元到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13.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进行差异化补助,少耕、免耕亩补助不低于38元,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秸秆还田亩补助25元,有机肥还田亩补助100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4.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动消费复苏回暖

  15.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联合驻溪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发放消费补贴。举办促消费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择机发放助企惠民旅游消费券,推动文化旅游综合消费。降低银行账户服务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16.着力打造消费新场景。积极打造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对评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步行街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给予相应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给予相应资金奖补;对全省重点培育的县域电商直播基地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给予相应资金奖补。对评定为省级夜经济示范街区按照省商务厅规定给予相应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加大对县域商业和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对符合方向和支持环节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金额50%以下的资金支持。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8.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国网本溪供电公司)

  六、推动外贸外资稳增长

  19.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发展。鼓励企业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会6个展位以内(含6个)的展位费给予100%资金支持,6个展位以外的其他展位费给予50%以下资金支持。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60%以下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外贸企业的银行贷款给予200万元以下贴息支持。对新增外贸企业和新引进加工贸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和200万元以下资金支持。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各类对外开放平台和海陆大通道建设,鼓励边境贸易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0.加大引进外资支持力度。对新设5000万美元以上、增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优质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额不高于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七、着力稳就业

  21.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继续用足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专项资金,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2023年计划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15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2.提升职业技能水平。统筹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性成本

  23.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推进水电气热、电信、公证等相关的服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相关事项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办”。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管办、市司法局、市营商局)

  24.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

  25.减免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3年继续对住宿餐饮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费用实行减半收取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九、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26.鼓励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注册并成功发行REITs基金的原始权益人按照发行额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27.支持“烂尾楼”项目盘活处置。落实“烂尾楼”项目续建、承接、收购、租赁等环节税费优惠政策,推进“烂尾楼”项目复工复建、盘活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十、强化落实

  各部门要按照《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本政发〔2022〕6号)工作机制要求,完善工作落实举措,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服务效能。政策落实责任部门要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畅通政策供给渠道,准确推送、精准解读、加强指导、跟踪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确保政策举措直达市场主体。

  附件: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附件:

2023年延续实施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政策领域

政策内容

政策执行期限

责任单位

政策来源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在政府采购中,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接续执行

市财政局

《本溪市贯彻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及任务分工》(本政发〔2022〕6号,以下简称本政发〔2022〕6号)

2.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5年4月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3〕16号)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3.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持续通过税企微信群、短信、QQ群等方式,向纳税人有针对性地推送减税降费政策。对到办税大厅申报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政策宣传讲解。特别是深入公交企业面对面、点对点开展政策宣讲,帮助纳税人明晰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通过税收风险控制系统进行风险点排查核对,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准。

接续执行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4号

4.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23年1月 1日至2027年12月 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7年12月31日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5.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接续执行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6.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助税收宣传月等载体加大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深入重点纳税人进行面对面解读辅导,持续抓好政策精准落实,并简化办税程序和办税环境,优化纳税服务。


2027年12月31日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7.鼓励县(区)级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

接续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办〔2022〕14号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全年支农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不少于10亿元。推动国有企业及时确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力争全年实现融资超过5亿元。不断配合省完善辽宁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

接续执行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9.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

接续执行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广适用于绿色低碳企业的金融新产品、新业务,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能力。引导银行机构有针对性地为绿色低碳企业和环保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加快绿色信贷投放。

接续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4号

11.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根据修改的《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产品服务,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规模。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6号,以下简称本政办发〔2022〕26号)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12.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支持银行机构灵活采取展期、无还本续贷、调整还款方式等形式,帮助符合条件企业做好到期贷款资金接续。对受疫情影响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金融、商标贷、订单贷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企业差异化融资需求。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占比达到15%,超过100人的企业占比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50BP,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LPR-150BP以下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接续执行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三)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13.完善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凡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备案。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接续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三)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14.开展促销活动。市、县(区)每年在符合市防疫规定的条件下可开展1—2次汽车展销活动,组织大型家电商场举办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促销活动,财政对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补助。引导鼓励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

接续执行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四)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15.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实施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和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

接续执行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16.推动招商引资。对市级重点招商引资优质项目做好土地供应,提供投资和生产的要素保障。研究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完成全年新签约项目255个以上,新在谈储备项目210个以上,实现引进国内到位资金400亿元,积极争取实际到位内资、外资、省级重大项目落地率排名进入全省前列。

接续执行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四)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17.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提高外贸企业化解国际贸易风险能力,支持出口小于500万美元的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

接续执行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8.培养成长型企业。大力培育优质企业,引导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产品(技术)、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接续执行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19.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实施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兴市”发展战略、广泛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鼓励联合科研攻关,对获得市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联盟企业参与“揭榜挂帅”,对于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市企业和本钢新建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经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获得省备案的中试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2万元奖励。

接续执行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20.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

接续执行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4号

(六)继续加强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

21.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供应链融资、知识产权、保单等新型质押信贷业务。进一步深化“银税”“银保”“银担”“银商”合作,积极利用“线上银税互动平台”、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等,针对普惠金融客户需求提供“一揽子”解决方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各银行机构扩大抵质押物范围,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流水贷、商标贷、订单贷等方式提供信贷支持,持续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比例。

接续执行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七)继续加强旅游业纾困扶持

22.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创新产品设计,为各类文旅企业提供特色化、个性化金融产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接续执行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23.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接续执行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24.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接续执行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七)继续加强旅游业纾困扶持

25.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对我市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重点企业,引导各银行机构做好服务对接和需求调查,深度运用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优化普惠金融服务生态。

接续执行

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26.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3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引导旅游企业推出免费、打折等优惠措施;同时,推出针对老年人,特殊群体,抗疫工作者、劳动模范等先进群体、市优秀人才的“山城英才卡”优惠措施,进一步提振行业发展信心,增强旅游市场活力,助力旅游市场恢复和发展。

接续执行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八)继续加强公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

27.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接续执行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28.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机场基础设施建设。

接续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桓仁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号)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9.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营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发〔2022〕26号

(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0.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发〔2022〕26号

31.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在本溪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本溪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区,分批次上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本溪市政务服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免申即享”政策清单,公开政策名称、政策对象、政策标准、兑现部门等信息。

接续执行

市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3号

(十)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32.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接续执行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号,以下简称辽政办〔2022〕15号)

33.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

接续执行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政办〔2022〕15号

(十)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34.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缴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接续执行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政办〔2022〕15号

35.对于160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接续执行

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国网本溪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政办〔2022〕15号

(十一)取消市政管网建设有关收费

36.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以及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接续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政办〔2022〕15号

(十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保证金优惠支持力度

37.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

接续执行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政办〔2022〕15号

38.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接续执行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政办〔2022〕15号

39.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接续执行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营商局、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政办〔2022〕15号

(十三)强化要素支撑

40.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等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加快推进龙新矿业思山岭铁矿、本钢花岭沟铁矿地下开采工程等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本溪大台沟铁矿、南芬徐家堡子铁矿采选工程项目加快前期工作,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着力打造千万吨级、国家级废钢铁加工配送示范基地,提升废钢本地配套率,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接续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4号

41.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争取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规模适当向本溪倾斜,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现“应保尽保”。

接续执行

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4号

(十三)强化要素支撑

42.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企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接续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2022〕14号

(十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发〔2022〕26号


44.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30%提高到50%。将“免申即享”范围扩大到200人以下企业,实现中小微企业全覆盖。2023年6月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受理期限至

2023年6月

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发〔2022〕6号

(十五)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45.完善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服务。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项目。

接续执行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本溪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

(十五)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

46.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发〔2022〕26号

47.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省级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省级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前扣除。

适用年限为2022年至2024年,政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办发〔2022〕2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规〔2023〕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

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31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6192元(每人每月516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636元(每人每月553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按照1.5倍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月1097元,农村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为每人每年9960元(每人每月830元)。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078元提高到1107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04元提高到952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养育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190元提高到2300元,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2059元提高到2162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在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460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且原享受社会困难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56元、614元、569元、525元提高到706元、661元、612元、565元。(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县(区)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存在缺口的地区倾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省、市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的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加强信息核对,实现精准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地区、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全力提高申请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救助。要将巩固拓展民生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妥善落实过渡期内各项衔接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

  (三)加强管理,有序实施。一是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要在2023年6月底前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及救助金额。重新核定后的低保金额(不含分类施保金额,下同)低于原低保金额的按原低保金额给予保障,高于原低保金额的按新核定的低保金额给予保障。原本煤户、铜锌矿户救助对象按每人每月提高22元计算救助金额。二是做好新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均要按照新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计算保障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三是市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生活补助金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均按新标准执行,中省直驻溪单位可参照执行。四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按时间节点要求,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配合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22〕22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