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6号 主题分类: 政府公报
发布日期: 2023-12-28 成文日期: 2023-12-28
废止日期: 文 号: 2023年第6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年第6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15:07:28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3年第6号(总第131期)

  目    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政府令第19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2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学习借鉴“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推进本溪市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2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23〕2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3年9月2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世民

         2023年11月1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

  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4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本溪市野生鱼类保护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公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 删除第十四条、十五条。条款序号顺延。

  2. 第十七条修改为: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采暖期内,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供热企业应当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室内平均温度不低于18℃,但因突发事件或者热用户责任影响正常供热采暖的除外。

  热用户对采暖期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企业另行约定。

  二、对《本溪市燃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1. 第七条修改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合理布局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设施。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备案。

  2. 第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3.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部门以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服务相关制度,加强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车辆的管理,送气车辆应当设有明显标识。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

  鼓励瓶装燃气经营者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模式,逐步整合淘汰燃气充装市场落后产能。

  4.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5.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燃气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入户免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的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予以改正。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现燃气设施损坏、燃气泄漏等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事故,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暂停供气等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市或者县(区)城乡建设、应急等主管部门。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表。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对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维修和维护。

  三、对《本溪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条款序号顺延。

  四、对《本溪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下列公共交通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无障碍要求设置:

  (一)城市道路、过街天桥、地上或地下通道、社区主要道路、商业街、步行街等,应当设置盲道和坡道,方便视力残疾人和乘坐轮椅者通行;

  (二)交叉道口的信号控制设施应当设置语音提示系统,方便视力残疾人安全通过;

  (三)公交车站应当设置盲文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力残疾人使用;

  (四)公交汽车应当配备方便乘坐轮椅者上车的设施,并设置方便视力、言语和听力残疾人的语音和电子字幕报站提示系统;

  (五)按照有关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允许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乘坐。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

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领域

  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教育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体现中国特色,抓紧形成中央领导、合理授权、系统完整、科学规范、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强化顶层设计。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中央和省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与县(区)按规定履行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各县(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规范,清晰划分权责。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各类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部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等,按具体事项进一步细化,做到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突出重点,守住保障底线。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要求,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强化市县(区)分级负责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落实国家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以及省定标准,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分类施策,平稳推进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7号)文件精神,按照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教育工作特点,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其他教育(含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三个方面。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县(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明确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市承担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或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按照全国统一制定的基准定额(含寄宿制学校提标部分),以及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财政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照国家统一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标准,以及按照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省以上财政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的生活补助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3. 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县(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县(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4.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其他县(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5. 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新生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经费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6. 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事项。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统筹安排,市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农村教师差别化补助,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需资金由省以上财政承担,其余地区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将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县(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各县(区)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是相对独立的政策体系,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具体内容包含激励引导类事项和困难资助类事项,其中:激励引导类事项主要指奖学金、服兵役资助和助学贷款奖补等资助,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或按照隶属关系等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困难资助类事项主要指助学金、免学费等,所需经费一般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区)按比例承担。学生资助市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予以安排。

  1. 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在国家尚未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前,暂按我省出台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待国家建立统一的幼儿资助制度后再进行调整。学前教育幼儿资助对象为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所需经费省以上财政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2.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省以上财政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3.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助标准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所需经费省以上财政补助80%,其余部分由市与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为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县(区)统筹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国家和省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在确保国家及省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国家及省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委、市政府依法依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政策,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各县(区)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密切协调配合,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完善预算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市财政根据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总体要求,继续通过相关资金渠道对教育事业给予支持。

  (三)明确地方权责,加强市级统筹

  明确县(区)政府在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职责,市财政将加大对区域困难地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避免增加基层政府支出压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修订完善制度,促进规范运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立法进度,适时按程序将教育领域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强化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

  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并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等形势,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适时进一步健全国家基础标准,动态调整优化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山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主任由主管应急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旅局、市应急局、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红十字会、市地震台、市气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支队、本溪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制定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5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市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5.1灾情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台、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由市应急局负责。

  2.5.2转移安置组。由市应急局、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市支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红十字会等单位组成,协助灾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2.5.3后勤保障组。由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通讯管理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本溪供电公司、本溪军分区等单位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2.5.4医疗防疫组。由市卫健委、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2.5.5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武警本溪支队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2.5.6恢复重建组。由市应急局、市通讯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保险行业协会、本溪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务、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2.5.7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市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灾害预警响应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

  3.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三)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运机制。

  (四)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救灾准备工作。

  (五)向市政府、市减灾委、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六)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信息报告与发布

  市、县(区)应急部门按照应急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县(区)应急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政府。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应急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应急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部门,市应急部门在接报后1日内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厅。

  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发生后,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市、县(区)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救助应急响应

  5.1灾情报告

  5.1.1责任报告单位:(一)市、县(区)应急部门;(二)市、县(区)水务部门;(三)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四)市、县(区)气象部门;(五)市、县(区)地震监测机构;(六)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5.1.2报告时限

  县(区)自然灾害责任报告单位应在自然灾害发生第一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灾害主管部门报告。对造成死亡(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情,应同时上报省级和国家灾害主管部门。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灾情报告2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政府和省级灾害主管部门报告。

  5.1.3报告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包括人口受灾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救灾工作和灾民生活安排情况,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

  5.1.4在我市境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县(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灾情通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便及时组织灾害救助。

  5.2应急响应的分类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Ⅰ、Ⅱ、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协调指挥;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协调指挥。

  5.3Ⅰ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一)死亡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救助5万人以上;(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5000间以上;(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20万人以上;(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统一协调指挥全市救灾工作;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支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迅速向省政府报告灾情,请求省有关部门紧急指导支援;部署开展全市性的救灾捐赠活动;受灾县(区)立即启动本级救灾应急预案,紧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本溪军分区、武警本溪市支队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市卫健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7)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导控等工作。

  (8)市应急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4Ⅱ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一)死亡15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以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员会协调指挥,市减灾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支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指挥部可视情况向灾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及时核定并向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紧急支援;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或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本溪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6)市应急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和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Ⅲ级响应

  5.5.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一)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不含、以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三)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5.3响应措施

  灾害发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负责协调指挥,市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协调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发改委、市交通局、本溪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6Ⅳ级响应

  5.6.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一)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以下同);(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三)倒塌和严重损毁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四)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6.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响应。

  5.6.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支援各地开展救灾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应急局及时下拨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应急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未达到上述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由县(市)区政府决定启动本地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救灾工作。

  发生重、特大灾情或险情,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已受到严重威胁,必须将受灾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根据受灾范围和涉及的人口,由市、县区政府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等方式或现场下达转移命令,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受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命令后,要立即通过上门动员、发出警报或广播电视宣传等方式向灾民发出转移指令。同时迅速确定安全的转移线路,组织调用运输车辆,并按照优先照顾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原则将灾民运送到安置地点,12小时内将脱险群众基本安置就绪。同时做好食物、衣被、药品等灾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7启动条件调整

  5.7.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7.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及以上县区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县区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8响应终止

  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时拨付各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省支持,及时向省财政厅、应急厅提交请款报告。市应急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县(区)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备案。

  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或应急、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确定本市资金补助方案,并上报申请省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市应急局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市应急局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建议方案并联合市财政局上报申请省补助资金支持,及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级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资金,以受灾县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和县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市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各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困难。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市、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市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市、县(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健、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整合应急、自然资源、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和农村、卫健、林业和草原、地震、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市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修订。各县(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本溪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本政办发〔2017〕106号)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推进

  “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推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推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

  发展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双千兆”网络建设互促、应用优势互补、创新业务融合,进一步发挥“双千兆”网络在拉动有效投资、促进信息消费和助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争创“千兆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部署要求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1〕3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通信管联〔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本溪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总体要求,以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促进“双千兆”网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统筹集约建设、保障公平进入、推进跨行业共享为重点,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建设环境,更高效发挥“双千兆”网络基础支撑和融合赋能作用,发展数字经济、线上经济,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本溪振兴取得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强化战略定位。进一步强化电信基础设施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公共基础设施属性,推进各类场所空间和设施资源开放共享,积极支撑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筑牢数字本溪底座。

  加强统筹协调。准确把握信息通信业发展新特点,按照“集约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的原则,统筹系统与局部、增量与存量、行业内与行业间协调发展,推进“双千兆”网络集约高效建设,推进共建共享深化发展。

  发挥市场作用。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建设模式,促进电信基础设施合理科学布局,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努力实现竞合发展。

  发展惠及民生。坚持以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增强网络供给水平,发展新技术,开拓新业务,让信息通信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市人民,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10月底,基本建成全面覆盖城市地区和有条件乡镇的“双千兆”网络基础设施,实现固定和移动网络普遍具备“千兆到户”能力,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超过80%,10G-PON端口占比超过25%,每万人拥有5G基站数超过12个,500Mbps及以上用户占比超过25%,5G用户占比超过25%,“双千兆”创新应用不少于5个,重点场所5G网络通达率超过80%;“双千兆”网络供给能力全国领先,实现万兆进园区、千兆进小区、城乡光纤全覆盖。

  到2025年,我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双千兆”网络建设环境进一步优化,跨行业共建共享深化拓展,数字化手段保障有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显著提升,有效节约社会资源,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专项规划落实。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完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推动相关企业落实国家战略规划和重大任务。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中,应加强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统筹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安排。5G基站站址、机房及通信线路等基础设施和配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关控性详细规划。将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纳入规划委员会成员,参与项目策划生成。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中国联通本溪分公司、中国移动本溪分公司、中国电信本溪分公司、中国广电本溪分公司(以下统称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本溪分公司(以下统称铁塔公司)加快推进本溪市5G基站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强化建设需求统筹。市通信管理办公室按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流程加强对5G基站站址及机房、建筑楼宇类和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需求的统筹,充分利用存量资源,能共享不新建,最大限度减少重复建设。

  (三)严格共建共享流程。各基础电信企业开展杆路、管道、机房、光缆、基站接入传输线路等设施建设时,应履行共建共享流程。具备共建条件的应当共建,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开放共享。

  (四)严格落实建设标准。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公共建筑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由第三方公司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建筑物建设单位严格遵守相关工程界面划分的规定,将通信配套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验收,未按标准建设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五)推进5G网络共同进入。在完成建设需求统筹的基础上,鼓励铁塔公司加强与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协同合作,推进城市核心区、重要功能区、景区、园区、大型住宅区等场景5G基站站址、机房以及建筑楼宇类、公共交通类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统一协调、统一进场。支持铁塔公司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充分协商,统筹开展建设降低电信设施建设入场难度和综合成本,实现5G网络共同进入。

  (六)保障千兆光网平等接入。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平等开放通信配套设施(机房、管道、暗管、槽道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权,加快实现多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宽带网络平等接入,深化千兆光网覆盖。

专栏1:“双千兆”网络共进攻坚工程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梳理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社区托幼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服务机构、公共体育场所、公共文化场馆、重点旅游景区、产业园区、大型住宅区、客运站、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等重点场所清单并按年度更新,对照清单明确5G网络共同进入年度任务。市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协调清单中重点场所的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支持配合推动5G网络进场、建设和运维。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督促铁塔公司、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进一步深化合作,推进清单中重点场所5G基站站址、机房及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统一协调进场、统筹开展建设,为重点场所及其业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供基础网络支撑。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宽带网络接入情况摸底,梳理未有或仅有一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宽带网络接入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清单并按年度更新,要定期公开清单中建筑物的宽带网络接入情况并畅通投诉渠道。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照清单协调有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保障基础电信企业平等进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对照清单督促有关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开展宽带网络协调入场、施工建设,按需接入千兆光网,提供宽带网络服务。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电信运营企业或其代理商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达成排他性协议或约定,以及限制平等接入等行为进行查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宽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到2025年底,推动重点场所清单中95%以上实现5G网络共同进入,保障5G信号室外连续覆盖、室内优化覆盖。推动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商务楼宇清单中95%以上实现所有提出接入需求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宽带网络共同进入,原则上不少于两家;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时公开宽带网络资费标准,大幅提升千兆光网覆盖水平。    

  

  (七)推动杆线共建共享。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干线光缆项目应在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制指导下实施共建共享。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同沟分缆分管、同杆路分缆、同缆分芯、纤芯置换、租用纤芯等模式推动农村杆路线缆共建共享,鼓励主建方统一协调赔补和管道、杆路租用等,集约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人口居住区宜采用管道或直埋方式敷设光缆,减少架空方式敷设。

  (八)加强存量杆线梳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及时清理户外架空线缆违规交越搭挂,归并整理杂乱无序线缆,消除低垂松垮线缆,整治美化线缆架设形态,拔除清理废弃线路、杆塔,加强农村杆线维护梳理。

 专栏2:农村干线共治共维工程

  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分片包干、共同委托施工代维单位等方式,建立并完善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维机制。加强农村通信杆路线缆维护梳理;及时摸排并整治违规搭挂杆路线缆,消除安全隐患。

  到2025年底,每年完成一批行政村通信线路违规搭挂整治打造一批农村杆线规范建设的标杆并上报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形成示范效应。


  (九)鼓励公共资源开放及跨行业开放共享。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隶属于政府部门和单位管理的体育馆、图书馆、旅游景点、公园、绿化带等所属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区域向铁塔公司全面开放,支持5G通信基站建设,并提供进入便利。鼓励电力、市政、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杆塔、管道、管廊、隧道、光缆、机房等资源在满足本领域使用需求以及符合规范标准、安全生产、友好协商、责任明晰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公允的市场化方式积极向“双千兆”网络建设开放共享。在开放共享资源的项目实施中,各相关单位不得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依法应当收费的项目应不高于同期同类标准,切实降低“双千兆”基础通信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在资源占用、施工管理、设备维护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电力设施共享。开放电力塔挂载通信设备、电力杆挂载光缆,共享电力光缆纤芯承载通信传输业务,利用开闭所、配电室建设通信机房。推动基于5G的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促进“发输变配用”各环节信息化监测与智能化控制。

  市政设施共享。开放市政道路、桥梁、地铁隧道沿线管孔等铺设通信线缆,利用照明杆、交通标志杆、交通信号杆、建筑物楼面墙面等挂载通信设备,开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建设通信杆塔、汇聚机房、光交箱等通信设施。在进行园区、道路、建筑物等市政建设项目审批时,对光纤网络及5G网络建设需求做资源预留。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监测感知网络化、运营管理智能化,支撑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交通运输设施共享。开放高速公路沿线管道资源铺设通信线缆,利用沿线征地范围内不影响公路运行安全、服务管理需要的可用空间建设5G基站设施和通信机房,研究论证利用高速公路龙门架、照明杆、监控杆挂载通信设备,利用沿线电力资源用于通信设备用电。推进车路协同、公路感知网络等设施建设,提高高速公路沿线的通信信号覆盖水平,促进先进信息技术应用。开放铁路沿线槽道、管道、杆路、隧道等铺设通信线缆,利用机房、杆塔安装挂载通信设备。深化铁路沿线5G网络覆盖,积极拓展高铁5G技术应用,助力铁路检测监测设施信息化、智能化改造。

  通信设施开放共享。鼓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应急、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能源、林草等领域沟通合作,为相关领域提供设备挂载、线缆敷设等空间资源,发挥通信网络赋能各行业的作用。

  鼓励智慧杆塔发展。鼓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结合实际,协作完善智慧杆塔建设和维护标准,努力整合各类杆塔资源,统筹相关需求,建设智慧杆塔及配套设施,集约部署设备资源,推进“一杆多用”“一塔多用”,支持以智慧杆塔为载体的5G基站、移动物联网等设施加快建设及应用。

  (十)加大“双千兆”通信设施保护力度。公共场所、私有业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机构等,应积极支持“双千兆”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进入便利。对阻碍“双千兆”网络建设、改造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惩治。对因征地拆迁、城乡建设、道路改扩建、城中村清理改造等造成移动通信基站及配套通信设施改动或迁移的,要事先征得设施产权人同意,提供替代路由、站址,遵循“先建后拆”的原则实施迁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十一)建立完善保障双千兆网络协同发展长效机制。建立由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共同参与的规划统筹协调机制,5G基站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依法审定后,相关部门将其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相关委办局、各县区政府共同参与的公共资源开放共享协调机制,落实公共资源对“双千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以及公共设施共享工作事宜。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各县区共同参与的建设统筹协调机制,落实光纤到户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老旧小区改造中的光纤网络改造事宜,以及通信设施建设审批事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相关委办局、各县区共同参与的疑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通过建立清单制协调解决5G和千兆光网建设中的疑难站址、公共设施开放、电力审批等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沟通联络体系,各部门责任人要靠前指挥、科学调度,着力破解双千兆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推动双千兆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强化多元投入。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千兆城市”建设发展相关配套扶持政策,统筹政府各类资金,灵活运用专项资金、专项债、融资租赁等财政和金融工具,重点支持网络建设、关键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及应用、平台建设和融合应用等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出台财政或其它支持政策。在能耗管理、用电成本等方面,出台支持5G、数据中心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具体措施,降低用电成本。

  (三)夯实产业基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打造产业与“双千兆”网络建设相互促进、协同并进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高地。积极吸引大型互联网企业支持我市产业发展,大力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跨领域、跨区域合作,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创新生态。围绕我市“双千兆”产业发展和应用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对接会、洽谈会、培训会等不同主题论坛。组织专家咨询团队,为政府和企业“双千兆”应用协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本溪市“双千兆”网络发展督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联合本溪市推进5G通信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联合督查组,将“双千兆”网络建设和5G发展等纳入有关部门的绩效考核体系中。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4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学习借鉴

“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推进本溪市美丽

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关于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推进本溪市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学习借鉴“千万工程”经验

  进一步推进本溪市美丽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结合本溪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借鉴浙江“千万工程”蕴含的理念与方法,锚定农村具备现代化生产生活条件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形象工程,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持续净化整治农村环境,显著改善村容村貌,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村环境净化整治到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乡村产业发展更具活力,乡村治理更加有效。

  聚焦乡村旅游重点村,着力推进农文旅商深度融合,重点村辖区范围内涉旅企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达到全省先进地区水平,乡村建设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聚焦乡村振兴示范带,实施统一规划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实施乡村建设、加强乡村治理,发展乡村产业。

  聚焦美丽宜居村创建工作,稳步改善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农村供水和村内道路硬化、绿化、亮化全覆盖,人居环境显著提升。

  聚焦农村环境净化整治工作,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动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有效全覆盖,建立长效机制,围绕“扫干净、码整齐、保通畅、清沟渠”常抓不懈,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三、重点任务

  (一)规划引领乡村建设

  1. 编制实施村庄规划。组织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加快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村庄规划布局。对集聚建设、城郊融合、特色保护类的行政村,因地制宜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到2025年,完成县乡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审批,指导县区政府对确有需要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力争达到15个。(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二)深化农村环境净化整治

  2. 实施农村垃圾治理。合理布局垃圾终端处理设施,推进县域间共建共用,因地制宜应用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备,解决垃圾消化处理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统筹集中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垃圾转运中转站和小型处置终端,实现统一转运、就近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3. 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重点村庄清单,推进乡镇驻地村庄、中心村、旅游村庄等重点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农村黑臭水体常态化排查机制。根据农户实际需求,继续为有需要的农户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在上级政策、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将旅游公厕建设的重点向乡村旅游重点村倾斜。2023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2025年底达到35%。(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4. 构建长效管护机制。广泛发动农民群众,全面推行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全面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制度,提高农民生态环境意识,建立环境监督员制度。推广“门前三包”责任制、“积分制”考核,创建“文明家庭”、“最美庭院”。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加快建立健全“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农村环境管护机制。乡村旅游重点村率先实现环境管护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营。在乡村振兴示范带探索建立跨镇村的环境管护机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市妇联)

  (三)完善农村基础设施

  5. 加快道路硬化和村庄绿化亮化建设。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重点实施乡村级公路硬化,有序推进村内道路建设。引导农民建设房前屋后小花园、小菜园、小果园,持续推进城镇乡村绿化美化建设,继续开展以森林进社区、村屯、校园、企业、路网、水岸、公园为重点的“森林七进”工程,搞好农村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四旁”绿化。完善村内主干道和公共活动场地照明设施。到2025年,建设改造农村公路里程330公里、铺装率达到88%,实现乡镇通三级公路;村内道路建设750公里、硬化率达到75%以上;完成村庄绿化植树3000株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实现园林景观化、公共区域亮化全覆盖。乡村振兴示范带实现主干道路两侧绿化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草局)

  6. 实施农村供水工程。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提升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完善水质检测监测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确保饮用水安全。到2025年,计划实施农村供水工程50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2%,有效提升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振兴示范带农村供水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7. 推进农村电气建设。加快农村电网装备升级和智能化建设,充分利用生产生活空间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为分布式光伏用户提供规范、优质、高效的并网服务。推进燃气入村,在具备条件的村实施燃气入户工程。到2025年,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提升至99.885%,配电自动化有效覆盖率提升至70%,生物质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8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电公司)

  8. 推动农房改造。编制农村民居设计通用图集,引导农民参照建房。借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鼓励村集体和农民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老旧闲置农房。突出乡土文化特色,推进乡村旅游重点村、乡村振兴示范带改造升级民宿、农家乐。(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四)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9. 增强教育医疗养老服务能力。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持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改革,大力推进全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达标验收,加强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安全发展。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下沉,持续建强一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累计建强乡镇卫生院18所、村卫生室235所;稳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完善大病保险和救助制度,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动态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到2025年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91%;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针对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实施精准扩面。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政策为其代缴保费。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等社保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比值力争缩小至1.2∶1。(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五)推进产业兴村富民

  10. 做优乡村特色产业。实施中药材绿色高产高效项目,推动设施农业提档升级,推进标准化生产和特色农业品牌打造。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发展县域电商直播;积极争取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在改善两县消费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到2025年,培育建设1个重点县域电商直播基地;两县商业体系建设类型全部达到增强型。强化数字赋能,建立“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支持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集聚区、物流集散地,成为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到2025年,累计创建国家级“一村一品”示范村镇7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

  (六)夯实农村基层基础

  11. 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和落实农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县乡党委抓农村党建工作责任。扎实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一肩挑”干部管理监督,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强化管理考核与激励保障,确保选派干部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深入开展“党群共同致富”活动,通过设置党群共富责任区、村党组织领办创办合作社、组建产业联合党委等形式,组织党员、动员群众大力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推进富民强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2. 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聚焦乡村振兴,实施统一建设。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监管。通过资源整合、投资入股、居间服务等途径,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地理位置相近和生产经营方式相似的村,实施一批联营联建项目,整合各方资源,推动抱团发展,实现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村集体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增值收益。到2025年,实现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全覆盖、10万元以上的村达到8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组织部)

  13. 完善农村强基政策。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财政奖补标准。落实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支持新建、改扩建农村党组织活动场所,加强智慧党建云平台学用管理。推进惠农“一卡通”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农村局)

  (七)加强乡村治理

  14. 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引导村民有序参与。鼓励高校毕业生返乡人员创业。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开展数字乡村水平评价。加强平安乡村建设,开展平安乡镇、平安村创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学好用好“浦江经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作用,开展好乡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态化开展农村扫黑除恶斗争,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农村黑恶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深入实施“辽宁阳光三务”,扎实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专项整治。专项整治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突出问题。到2025年,创建国家级、省级乡村治理示范村(镇)2个,打造“五好两宜”和美乡村3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乡村振兴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美丽乡村建设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各县(区)要明确具体任务举措和责任分工,健全推进落实机制。各县(区)、乡镇(有关街道)要强化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目标任务落地见效。

  (二)强化督导考核。各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任务完成进度、要素保障、支持服务等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市直责任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度通报。加强考核激励,将美丽乡村建设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

  (三)强化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展现美丽乡村建设的工作成效。坚持典型引路,认真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注重舆论引导,及时回应关切,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参与和支持美丽乡村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2023年重点任务清单


  附件

  2023年重点任务清单

  1. 全市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数量达到30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

  2. 创建乡村振兴示范带2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 创建美丽宜居村35个。(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4. 组织完成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上报省政府审批,按照省厅下达的任务要求,指导县区政府对确有需要的村庄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 开展农村环境净化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6. 新建垃圾焚烧设施1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 2023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8. 建设改造农村公路里程115. 7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9. 建设村内道路290公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 持续推进城镇乡村绿化美化建设,继续开展以森林进社区、村屯、校园、企业、路网、水岸、公园为重点的“森林七进”工程,搞好农村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四旁”绿化。(责任单位:市林草局)

  11. 实施农村供水工程41处。(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12. 生物质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7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3. 持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集团化办学改革,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安全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4. 建强乡镇卫生院3所、村卫生室57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5. 积极主动学习我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先进工作经验,为该项工作全面开展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16. 深入实施“辽宁阳光三务”,扎实开展乡村振兴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

  17. 创建2个国家级乡村治理示范村、4个省级乡村治理示范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8. 打造“五好两宜”和美乡村15个。(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基本

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中央和省改革的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定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规范市与县(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提高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改革要求。准确把握中央、省改革政策意图,遵从中央、省决策部署和顶层设计,严格执行“中央决策、地方落实”机制,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将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等领域与人或家庭直接相关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明确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并合理划分支出责任。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既要尽力而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结合国家、省改革进程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兼顾各地区财政承受能力,不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稳步有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不断完善的过程,既要按照国家、省的设计要求抓好落实,又要结合我市实际加强与各领域管理体制改革的衔接。对暂不具备改革条件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的事项,暂时延续现行的划分格局。

  (三)主要目标

  紧跟国家、省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步伐,通过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市与县(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

  根据辽政办发〔2018〕49号文件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为基础,对“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由省与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共8类22项。

  1. 义务教育类。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校舍安全保障5项。

  2. 学生资助类。包括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普通高中免学费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奖学金3项。

  3. 基本就业服务类。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和退役人员安置2项。

  4. 基本养老保险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项。

  5. 基本医疗保障类。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2项。

  6. 基本卫生计生类。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3项。

  7. 基本生活救助类。包括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3项。

  8. 基本住房保障类。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3项。

  (二)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和分担方式

  1. 市与县(区)按现行政策及比例分档分担。

  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别扶助5项。按照中央、省、市制定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中央、省、市按上级政策执行,市与县(区)按现有比例执行。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在执行中央制定的标准基础上,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由省全部负担。

  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地方课程教科书和小学一年级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省以上财政承担。

  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普通高中免学费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及国家奖学金、特殊教育学校、少数民族学校和工读学校等发行量少的教材,按现行渠道征订和发行,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所需资金由省以上承担,其他县(区)由县(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对校舍安全保障。各县(区)建立完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市以上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根据各县(区)建立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工作情况,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县(区)的农村和城市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等,资金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补齐两类学校短板。下一步根据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2. 由市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

  包括基本公共就业服务、退役人员安置、医疗救助(含疾病应急救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9项,市财政将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区)要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主体责任,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优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承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厅局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省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动向,推动具体改革进程,指导和督促县(区)落实相关服务标准。县(区)财政要确保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加强预算管理

  各县(区)财政要将上级下达的提前告知等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保证资金及时下达和拨付。完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加大预算公开力度。

  (三)推进数据共享

  财政及相关部门要逐步建立规范的数据采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大数据平台建设,收集汇总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数据,实现信息共享,为测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落实各方责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保障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和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堵塞管理漏洞,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办发〔2023〕26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自然

  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建设美丽本溪、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在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七个方面市与县(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或对全市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跨区域、外溢性较强或者难以明确区分受益范围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县(区)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领域事务,以及由县(区)政府部门承担更加方便、有效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事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市性、跨区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全市性或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市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其他国家统一部署由市级承担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野生动植物调查和监测等事项,市域范围内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县(区)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级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县(区)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级财政事权。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省政府委托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县级财政事权。县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政府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以及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市级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市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项,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法律授权县(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 国土空间规划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跨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落实的任务,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县(区)、乡镇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等明确由县(区)级落实的任务。

  2.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市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受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报市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县(区)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政府审批的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

  (四)生态保护修复

  市级财政事权。对维护全市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对生态安全具有比较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国家与省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县(区)财政事权。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事权,由中央、省、市、县(区)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性矿产资源调查、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重点林业草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级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草原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市级财政事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全市性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全市组织的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市直接管理和市与县(区)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县(区)财政事权。县(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一般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市级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全市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市直接查办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违法案件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市管辖的违法案件,全市范围内重大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等。

  县(区)财政事权。研究制定县(区)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由县(区)级负责的自然资源领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林业草原火灾防控有关事项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责任,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要与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有机衔接、协同推进、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